日本于2004年4月开始实施新的种苗法,旨在利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上的技术壁垒,来限制来自技术上相对落后国家的低成本农产品大量进口,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利人和本国农民的利益。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渠道从日本流入的植物品种数量较多,加之日本品种的地域适应性与综合性状上的优势,使得除对日产品出口的农业企业外,日本品种的使用频率与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并对此产生了一定的依赖性。因此日本新种苗法的出台对我国农业种植领域将产生较大影响,研究此法案并寻求相应的对策有着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此次日本种苗法的修订,与原法案主要有以下不同:率先将品种保护主体由第一阶段转向第二阶段,即延伸到由受保护品种的种苗所产生的收获物上;UPOV和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农户豁免权在日本被取消了。因此会导致我国农产品在出口生产中品种使用上的窘迫。合法使用日本品种,将会付出高昂的品种使用费,极大地增加了生产成本,使我国的部分农产品在价格上不再占据明显优势,从而导致出口量的大幅度下降。这就是这一法案作为技术壁垒的初衷。为了使这一法案得到真正实施,日本还同步修订了关税税率法,并针对海外侵权物品对日出口时的取证、品种认定方法及处罚规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实施细则。我国对日出口农产品的主体是蔬菜类产品,其中因品种关系受影响最大的种类有:香菇、牛蒡、青花菜、胡萝卜、毛豆、芦笋、大葱和小豆、蔺草、草莓等。为此,提示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转变观念,正确认识;加快我国的品种保护工作,迅速与国际接轨,充分利用好UPOV规则,维护国家利益;注意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健全队伍,开展对策研究,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应对,改革体制,促进我国的育种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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