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大量农地被国家征收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成为必然。然而,在农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失地农民权益受损严重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失地农民经济权益的渐进性丧失、政治权益的剥夺性丧失、社会权益的弱化性消失,失地农民权益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行为选择对失地农民权益影响极大。本文以公共选择理论和政策执行理论为基础进行分析研究。文章通过阐述了土地对于农民的重要性,指出目前大量农民失地是一种来自于政府的强制性因素所致,土地征收是政府强制行为。从目前各地政府介入征地的现状可看出,政府征地的动力源于政府在征地中存在着极大的收益。这种收益不仅体现在政府的经济快速发展,还体现在政府官员的政治升迁上。政府能够作为征地制度的制定者、“公共利益”的代言者,有其制度成因。虽然政府行为的目的是“公共利益”,但由于征地制度的倾斜以及政府“经济人”的身份,以及在具体执行中其他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政府行为发生一定的偏差,不仅在政策上存在忽视失地农民权益的现象,而且在执行中存在损害失地农民权益的行为。本文认为,复杂多变的政府行为对失地农民权益存在着极大的影响。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了政府应该角色回归。政府不能自做直接土地需求者,应该科学制定土地征用规划并保证其落实。不能自做市场主体参与土地市场交易,积极培育发展健全的土地市场。不能靠动用行政权力垄断土地市场,应该充分发挥土地价、税、费的杠杆作用。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纠纷仲裁机制。提出政府应该做好宏观管理者,并完善其他相关的听证、公告、监督程序,同时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的失地农民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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