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继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经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建立合作制与股份制相结合的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分散弱势的农户与外部大市场之间连接的矛盾逐渐凸显。发达国家的农业实践证明,农民的自主合作是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因此,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具根本性的措施之一,这一点已经成为国家和学者的共识。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本文中发展模式特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生长和发展所依托的主要力量,合作经济组织依赖不同的领办主体发展构成了不同的发展模式。因此本文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相关者作为切入点,在充分分析了他们的合作意愿和合作、带动能力的基础上,指出不同发展模式的组织绩效不同。其中,政府推动型具有最高的组织效率,但运行规范程度不高;龙头企业带动型能够有效提高农户的参合率,产值覆盖率也较高,是最具有发展前景的模式;能人带动型的合作组织内部运行规范、民主性高,覆盖范围广,农户参合率也较高,是当前和以后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模式;同时农技服务部门带动型也是一种不可替代的发展模式。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主要是指农村原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自然村),在不改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社区内集体经济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一般是指集体经营性资产),以折股量化的形式分到每个成员头上,集体财产依然保持集体统一经营,但参照股份制和合作制建立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按股分红。推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一方面能够在产权关系上真正体现社员的集体经济主人翁地位,理顺农民与集体的利益关系,保障社员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把集体经济的管理权、监督权、收益权交给社区农民,还权于民、还利于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有效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再有,推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农民除了享受原有福利外,还能通过分红得到红利收入,增加增收的渠道。并且,农民凭股权证书拥有股份合作制社区的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其在集体中的利益不因迁移而受到损失。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作为长江三角洲的城郊富裕地区,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在2002年开始进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作为改革实践中产生的新生事物,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运行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本文试通过对全国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的研究,明确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概念、背景和进程,明晰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内容、环节和模式,结合北塘区实行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完善和发展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对策措施,从而为更好地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探索新途径,为确保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新对策,并希望借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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