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信所作为“合伙所”,在业内是公认的。而在以智力服务为主的各种服务业中,能否冠以“”需要探讨。律师与注册会计师是“双胞胎”,1980年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可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这样,律师就与法官、检察官、警察一样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律师的工作机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这是当时法律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定性。1983年7月15日,中国家律师事务所-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是在时任司法部部长刘复之亲自批示下诞生的,也是国家“官办”的家律师事务所。1985年律师行业还没有开始进行体制改革前,大信就已经被批准为合伙所。因此,冠之为“合伙所”,是因为它诞生于所有的事务所体制改革以前的那个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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