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中,我们对如何解决地方政府业已大量存在且仍在继续增加的隐性债务问题的基本建议是,改“堵”为“疏”,尽快修改《预算法》,确立地方政府举债的合法性,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开禁我国市政债券市场,允许地方政府发债,那么面对都有强烈发债意愿的各级和各个地方政府,究竟“谁有资格发行市政债券”?为此,我们设计了一套量化的指标体系来界定发债主体资格,为开禁我国市政债券市场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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