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监督机制为分析视角。首先,证成信托的特质与共同基金运作宗旨相龃龉的观点,并探析“信托型”共同基金中基金管理人与资产保管人之间在权利配置与行使上存在致命性的内在矛盾与冲突,阐明这一根源性对冲在信托法框架内无法根除、必须另谋出路的观点;其次,从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的角度依次论证公司特质与共同基金运作旨意相契合的观点,为我国引入“公司型”共同基金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最后,在参考其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粗略设计我国构设“公司型”共同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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