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合作、融合发展,在我国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鼓励。早在2006年6月,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这是我国首次在官方文件中提出以委托代理形式经办社会医疗保险,拉开了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公私合作”序幕,也预示着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改革的趋势。2012年,六部委联合公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采用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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