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信用主体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我们把社会信用关系分为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三个层面,并以利益相关者的范围大小来筛选研究对象。很显然,国家信用是以国家的名义做出承诺并履行,其利益相关者范围最广。然而,其中又以央行信用的利益相关者为最,因为每一个接受和使用法定货币的人都是央行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信用则次之,因为不同的公共服务总会划定一些受益范围。所以,我们选择了央行信用制度和政府信用,后者则选择了利益相关者较多的养老保险和国民教育进行研究。企业信用比个人信用的利益相关者范围要广,因为企业总是会面对许多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并服务数量众多的消费者。在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中,又以消费者为最,而员工次之。所以,企业信用我们选择了消费者信用和劳资信用进行研究。个人信用已由我的博士生董媛以信用卡为对象进行了研究并早已出版因而不纳入本书。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这些研究内容大多与金融和财政相关,其原因很简单,这些都是我们的专业和熟悉的内容。信用关系的核心是什么?笔者认为是信用主体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权利与权力配置,或者说“权利-权力”结构。所谓信用关系的“权利-权力”结构是指利益相关者的权利界定、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以及信用主体的权力、权力行使和责任追究等分布关系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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