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备的大灾风险分散管理制度是农业保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建立农业保险大灾分散机制,已经实施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计提大灾准备金的规定,还组建了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实现了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在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和再保险两个层级的分散。然而,当保险公司的大灾准备金和再保险安排仍不足以支付大灾赔款时,我国农业保险的顶层设计仍然缺乏从外部为保险公司提供超赔补偿资金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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