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于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分为“总则”、“井工部分”、“露天部分”、“职业危害”共四编。内容包括:开采、通风和瓦斯、粉尘防治、通风安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爆炸材料和井下爆破、电气、煤矿救护运输、排土、设备检修、健康监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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