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方性法规中乡镇人民政府环保职责规定的梳理》
地方性法律包括法规和规章,但政府规章的制订主体为政府自身,而政府环境职责属于对政府权力的界定,在我国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的背景下,政府不可能自己给自己授权。因此,环境类规章多为某一环境要素或措施的细化规定,基本不涉及政府环境职责层面。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需从各地方出台的法规中寻找依据。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的规定相对更为具体,多是规定在专门的环境保护条例中,其中除了从上位法中直接引用和参照“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职责外,近年修订的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亦有专门针对乡镇人民政府职责的明确规定,具体参见表1。
图表编号 | XD008916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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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01 |
作者 | 赵洋 |
绘制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