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汉冶萍公司抚恤制度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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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企业职员管理现代化趋向研究(1890—1938)——以汉冶萍公司职员的招收和退出管理为中心》
资料来源:(1)陈旭麓、顾廷龙、汪熙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之四———汉冶萍公司(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1页;(2)《王勋致公司董事会函附元年萍矿恤薪章程》(1916.8.16),湖北省档案馆藏汉冶萍公司档案,档号:LS56-2-126,《汉冶萍公司职员出差恤金休养
汉冶萍公司职员退出的情形包括开除/裁减职员、辞职、因工死亡和在职病故、退休和因工致残无法工作、劳动合同到期等。官办时期,汉冶萍公司甚少对各种情形做出明确规定。1896年之后,特别是辛亥革命之后,汉冶萍公司加强了相关制度建设。以职员因工死亡和在职病故为例,辛亥革命前公司对身故职员虽有抚恤,但缺乏明确标准,如1896年郑观应致盛宣怀函件中提及“查前局厂章,员司身后抚恤有发给薪水三四月者”(44),抚恤标准为故员薪水三四个月。1905年大冶铁矿总办宗得福在职病故,汉冶萍公司支付“丧葬费500元”(45),1907年萍乡煤矿职员王恂在职病故,汉冶萍公司支付丧葬费银1000两(46),标准不一。辛亥革命后,针对抚恤“未定年限,未免漫无节制”(47),汉冶萍公司开始着手制定抚恤规章,先后制定的涉及职员抚恤的规章制度请参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34920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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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2.15 |
作者 | 杨洋 |
绘制单位 | 三峡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