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危害结果统计》

《表6 P2P网络借贷犯罪的危害结果统计》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刑法介入路径探析——以P2P网络借贷行为的规制为切入点》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通过表6(1)可以发现,P2P网络借贷平台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数额比较大,在笔者统计的案例中,一半以上的集资金额超过了1000万,其中,集资数额超过1亿的占15.64%。因为互联网具有突破时空、地域限制的特征,因而具有更大的杀伤力,使得P2P借贷平台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规模如此之大、数额如此之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其侵害的法益不仅仅是现实空间内的金融管理秩序,更是对众多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益的损害,这不得不让我们重新审视互联网在金融犯罪中的平台作用。社会现实的发展是社会规范完善的事实基础,新型的犯罪形态是刑法变革的驱动力。互联网的出现使得传统金融犯罪和互联网金融犯罪在行为模式和危害后果上有很大的差别,刑法对传统金融犯罪的规制是基于传统金融犯罪模式所作出的反应,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社会环境中,现行刑法相关规定的弊病逐渐凸显,如机械地用于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管控,法律的阻吓作用则将因其内在的不完备性而削弱[8]。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1),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数额巨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近93%的案件集资数额已经超过了100万。因此,100万作为一个界限,其区分标准的功能将被大大减弱,基于此标准而适用的刑罚裁量也将存在不科学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