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上市公司违规主体: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与违规手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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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与违规手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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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造假与违规行为的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高管和股东(如表3所示),两者占比91.78%,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股东掌管着公司,对公司有决策权。根据产权理论,上市公司高管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各产权人之间几乎不可能就所有问题达成共同协议,而产权的实际控制人往往是控股方或代理人,且产权的实际控制人很多上市公司是从国有企业中剥离出来的一部分,原有的董事也就顺理成章成为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或代理人,在产权虚置外部经济监督权弱化的情况下,代理人就可以拿所有者的钱并委托注册会计师提供虚假会计证明,与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利益关系,影响社会审计效果。而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可以通过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完全操控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且可以随意得对财务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利用信息的非对称性向投资者传递虚假盈利信号而达到自身获利的目的。其次,上市公司直接关联方主要是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由于经营缺乏的独立性,并且在交易上可能存在造假[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