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9 会议记录瑕疵: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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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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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41条、第48条、第107条、第112条等规定,会议记录属于会议的必备文件,具有如下意义:其一,记载会议出席人员及所代表的表决权数,证明符合出席定足数;其二,记载会议表决结果,证明待决事项经过表决及表决情况;其三,提供查询、备忘,使参会人员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知晓会议情况。这表明会议记录主要是一种证明文件,与决议的效力应该无涉,但实务中确有不少案例涉及会议记录瑕疵,样本案例如表9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