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无召集权人召集: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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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不成立之诉实证研究——《公司法解释四》出台前审判创新实践的价值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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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召集权人,包括召集权人之外的人与违反召集顺位的后位召集权人,前者是指《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之外的主体,后者是指这两条规定的后顺位召集权人如监事(会)、少数股东。理论上一般认为,无召集权人召集将导致决议不成立。如有学者指出,“无召集而股东自行集会不应视为股东大会会议,该会议作出的决议也不应视为股东大会决议。然而有召集而召集者属无召集权的股东集会也不能视为股东大会,其所作出的决议也属无效”。[24]此处无效是基于“二分法”的环境所作的解读,实质上因为无召集权人召集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不涉及决议内容,当以决议不成立规范之。域外司法实践中也有认定无召集权限者召集所作出的决议不成立。[25]但样本案例显示审判实践的做法不一,如表3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