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银行法中政策性规范的标准性、规范性规则条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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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经济政策——以银行法领域的政策运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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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可知,经济政策的确已经成为一种法律规范,但从其类型和语义来看,这种规范并非属于传统法的规范表现形式。传统法所强调的法律规范一定是有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并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但经济法的政策性规范显然不具有这样的特点。实际上,现代法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法律规范包括两种,一种是规范性规则,具有明确性、具体性和确定性特征;另一种则是标准性规则,具有裁量性、概括性和模糊性特征(叶明,2005)。[13]如果我们以这样的分类来检视银行法(参见表4),就会发现,4部银行法的政策性规范中,《人民银行法》的标准性规则占比是87.5%、《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是80%、《反洗钱法》的是62.5%、《商业银行法》的是50%,这表明在每部法律中的政策性规范,都有超过一半以上的条文是标准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