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拜杜法》条文主旨及规范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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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逻辑下被误解的《拜杜法》――概念、事实与法律机制的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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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再结合《拜杜法》规则所处的《美国专利法》语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61条“专利权让与”和第271条“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受资助发明的全部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内容:(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中的任何法律利益(applications for patent,patents,or any interest therein)的权利;(2)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发明的权利。而按照我国《专利法》第10—12条的规定(5),《拜杜法》中的这一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完整的“专利权”,包括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许可实施专利、转让专利,以及实施专利或行使专利权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