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拜杜法》条文主旨及规范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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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逻辑下被误解的《拜杜法》――概念、事实与法律机制的厘清》
进一步,再结合《拜杜法》规则所处的《美国专利法》语境,根据《美国专利法》第261条“专利权让与”和第271条“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规定来看,这里的“受资助发明的全部法律权利”主要包括两类权利内容:(1)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及其中的任何法律利益(applications for patent,patents,or any interest therein)的权利;(2)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发明的权利。而按照我国《专利法》第10—12条的规定(5),《拜杜法》中的这一权利实际上对应的就是完整的“专利权”,包括申请专利、实施专利、许可实施专利、转让专利,以及实施专利或行使专利权依法获得收益的权利。
图表编号 | XD0069636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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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0 |
作者 | 肖尤丹 |
绘制单位 | 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