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两组综合临床疗效比较 (例数)》
注:*两组总有效率比较,采用检验,P<0.05。
治疗4周后,治疗组的总有效率为91.11%;对照组为75.55%。两组患者总有效率比较(χ2=3.92,P=0.048),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表5)
图表编号 | XD0082634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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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1 |
作者 | 李群英、曹兴伟、李妍、冯小梅 |
绘制单位 |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西南医科大学附属中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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