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与数字文化软实力的区别》
数字文化软实力作为综合实力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可快速有效提升国家综合国力。数字文化软实力理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因而应从吸引力、竞争力、影响力等方面着手建设和打造数字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公共数字文化的吸引力、夯实公共数字文化的竞争力、传播公共数字文化的影响力。在这里,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是指文化背景下,解决公共数字文化治理问题的能力,也包括公共数字文化使用诱惑和吸引的手段来影响他者。两者的联系之处在于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与数字文化软实力具有一定重合,两者的区别之处在于,一方面,软实力作为权力概念的延伸,核心目标仍是使其他行为主体实现自身所想要结果的能力。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尽管从客观上可能改变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进程中的理念和行为,但其最终目标仍是促进公共数字文化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数字文化软实力强调数字文化运用吸引和诱惑而非强制和利诱的方式来影响结果。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则并没有在实施手段方面做出严格限定,吸引、诱惑、强制、利诱均可作为解决公共数字文化问题的必要手段。此外,数字文化软实力主要来源于数字文化(还有价值观,政策等在很多方面具有吸引力)[9]。公共数字文化治理能力则必须以文化的物质实力为基础,即只有具备一定物质实力的文化才可能主动参与公共数字文化治理(如表2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77299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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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6.15 |
作者 | 王涛、郑建明 |
绘制单位 | 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