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不同处理团棵期的农艺性状》
说明:同一列数据中字母相同表示在0.05水平上差异不显著,不同字母表明在0.05水平上差异显著。下同。
由表3可知,处理1的烟株最高,为16.74 cm,处理7的株高最矮,为10.34 cm,处理1株高比处理7增加6.40 cm,增加比例为61.9%;处理1与处理6、处理8、处理9间均差异不显著,处理2与处理3~10间差异均不显著。
图表编号 | XD00625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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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8.26 |
作者 | 郑登峰、熊晶、文德锋、韦顺秀、胡锦、刘仁祥、刘金亮、高焕晔 |
绘制单位 | 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贵州省烟草公司毕节市公司、贵州大学烟草学院、贵州大学烟草学院、贵州大学烟草学院、贵州大学烟草学院、贵州大学烟草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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