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2组治疗前后主观症状评分比较 (±s, 分)》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P<0.05
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4275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许春柳、陈冲达、陆新安 |
绘制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城区卫生服务中心眼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医院眼科、浙江省慈溪市红十字医院眼科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注:与本组治疗前比较,*P<0.05;与对照组治疗后比较,△P<0.05
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42756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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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1.20 |
作者 | 许春柳、陈冲达、陆新安 |
绘制单位 | 浙江省慈溪市城区卫生服务中心眼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医院眼科、浙江省慈溪市红十字医院眼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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