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供试土壤的重金属质量浓度1)》
注:1) 样本数为4。
供试土壤中重金属质量浓度见表2。两种土壤中铅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一级标准限值(35 mg/kg)。因此,判定供试土壤未受铅污染。
图表编号 | XD0025434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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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8.10.01 |
作者 | 邓代莉、石清清、薛圣炀、马晋、王吉鹏、蒲生彦 |
绘制单位 | 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点实验室、成都理工大学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环境保护水土污染协同控制与联合修复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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