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四类社区事务风险的对策及影响》

《表4 四类社区事务风险的对策及影响》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信任与风险:走出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困境》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但是,我国社会在从传统到现代的过程中,并未建立这种对规则的虔诚[30],在实际的事务中也往往是讲究目标而不讲究手段[31]。当出现与成员意愿违背的情况时,成员会将与其不处于相同境况的成员视为对立者,从而难以建立或保持对社区各个组织、决策制度的信任。进一步而言,这一信任困境最为棘手的地方在于使得当前针对这四类风险的对策,尤其是借鉴来自于西方社会的对策难以发挥长久的效用(见表4)。这正是由于在我国的社会基础中,信任的机制具有递进性,个体对于制度的信任需要通过代表或执行制度的人作为中介,再加上个体对于决策结果而非决策过程的关注,当社区成员遇到自身利益受损、权益未能实现、意见未能表达等情况时就会推翻以往“自己人—外人”的界定。也就是说,即便社会成员已通过信任某个负责人或带头人而信任决策机制,但当其认为自己是“受害者”“牺牲品”或“少数人”时,曾经的“自己人”就成为“外人”,甚至成为侵害和剥夺自己权益的“合谋者”。这就使得在应对四类风险时,需要借助市场机制、政府背书及权威、民主集中制、居民监督制等常用的手段,这样尽管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抑制风险而建立信任,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消解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