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6 两组间治疗前后肌力比较》
注:治疗前,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05(t=0.099),无显著差异;治疗后,治疗组与对照组相比,△P<0.05(t=3.326),有显著差异。
两组患者干预后较干预前股四头肌肌力均有增强。干预前治疗组与对照组股四头肌肌力无明显差异,干预后治疗组股四头肌肌力优于对照组,见表5、表6。
图表编号 | XD00213728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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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1.01.05 |
作者 | 张捷、曾维铨、蔡树河、申金铭、连晓文 |
绘制单位 | 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省康复技术重点实验室、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省康复技术重点实验室、福建中医药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福建省康复技术重点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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