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危害结果类型化统计》
由分析样本侵犯的法益可知,必须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践中才能将其视为“其他危险方法”。表4显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样本占总体比例为67.9%,造成轻伤后果的占比8.5%,潜在危害结果占比15.3%,因此只能推断出对于危害结果的考量标准在于是否已经或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无法明确判断出是否将人身损害结果的程度纳入认定规则中。
图表编号 | XD0019648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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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15 |
作者 | 黄智奕 |
绘制单位 | 广西大学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