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危害结果类型化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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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规则的实证研究与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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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分析样本侵犯的法益可知,必须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损害的行为,实践中才能将其视为“其他危险方法”。表4显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后果的样本占总体比例为67.9%,造成轻伤后果的占比8.5%,潜在危害结果占比15.3%,因此只能推断出对于危害结果的考量标准在于是否已经或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无法明确判断出是否将人身损害结果的程度纳入认定规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