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疗效比较:《核安全法》与《生物安全法》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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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与《生物安全法》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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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表1可以看出,在立法模式上,均采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对各自领域的安全标准化,规范化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的立法,从而避免了由于分散,依附于其它法律条文等原因所造成的现行标准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矛盾等问题,不必耗费大量精力不断出台有关法律来弥补相关领域的法律漏洞,具有系统全面,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