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两组疗效比较:《核安全法》与《生物安全法》的比较研究》
由表1可以看出,在立法模式上,均采用相同的立法模式,即对各自领域的安全标准化,规范化问题进行了专门性的立法,从而避免了由于分散,依附于其它法律条文等原因所造成的现行标准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重复和矛盾等问题,不必耗费大量精力不断出台有关法律来弥补相关领域的法律漏洞,具有系统全面,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强的优点。
图表编号 | XD0019270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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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10.28 |
作者 | 蒋屹、周涛、漆天、陈娟 |
绘制单位 | 华北电力大学核科学与工程学院、核热工安全与标准化研究所、核热工安全与标准化研究所、东南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华北电力大学核科学与工程学院、核热工安全与标准化研究所、华北电力大学核科学与工程学院、核热工安全与标准化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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