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相关标准中危险成分限值及溶液配制》

《表1 相关标准中危险成分限值及溶液配制》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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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无害化处理后浸出液中危险成分最高容许浓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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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为进一步降低飞灰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危险,溶液3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同一危险成分质量浓度限值的最小值;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未对钡做出规定,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25 mg/L

我国对环境排放污染物中有害物质的限值做了相关规定,包括GB 5085.3—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16889—2008《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及GB87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1-13]等。本文重点关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规定的铜、锌、镉、铅、六价铬、汞、铍、钡、镍、砷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本文中无害化处理后的飞灰浸出液危险成分质量浓度远低于《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为进一步探讨无害化处理后飞灰资源化利用的可行性,按照飞灰资源化利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景,选取《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重金属质量浓度限值作为参照标准进行研究。采用重金属标准溶液(购自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分别配制成溶液1、溶液2,另外取两个标准中同一元素最小质量浓度制成溶液3(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