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9年部分地区启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对措施的级别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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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环境预警制度的法治化——以行政权力的规制为核心》
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在传统哲学“主客二分”的模式下[4],一直呈现出一种不相融洽的现实状态,即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影响生态环境的保护,而对生态环境的过度保护必然制约社会的经济发展。至今为止,哲学意义上对“主客二分”的理论反思,在环境哲学领域已经开始从“主客二分”向“主客一体”范式转变方面进行讨论[5]。但是在实践层面,科学技术水平的局限及其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环境资源需求逻辑并未发生变化,理论层面的转变并未在实践中予以着陆。环境预警制度所具有的紧迫性、强制性特征使得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在制度运行的逻辑当中愈发呈现出一种紧张的关系。目前,中国环境预警制度的最大特征在于,它并不仅仅承载着告知环境风险状况的功能,还有着环境治理基本属性,以及纠偏特殊环境状况下社会主体对环境的基本行为模式的功能。例如:从各地方政府公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可以看出,各地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管控措施主要分类以下几类:建设施工管制、机动车限行禁行管制、企业限产停产停业管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制和露烧烤管制。但是,现实中各地方政府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程度呈现出一种不一样的规制态度(见表1)。又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中,预警级别的逆向演化所带来的后果便是对区域内相关项目的限制审批。尚且不讨论受自然力或人口影响所引发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的变化,仅仅是因为某一企业的不当行为引起了预警级别的变动,而使得区域内的其他企业受到项目限批的影响,这种形式的项目限批显然是不甚公平的。
图表编号 | XD00179257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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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
作者 | 黄锡生、张真源 |
绘制单位 |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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