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您是否了解下列哪部法律曾于近期(2015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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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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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数据来源: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地方性科技法规评估研究”课题组。

一直以来习近平同志都十分关注国家人才建设,并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从“尊重人才、关爱人才”,到“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再到多次强调“不拘一格降人才”,为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管理人才的基本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将天下人才聚集到一起之后,需要建立可以实现协同治理的良性社会治理模式来提高人才管理效率并促进人才队伍的继续发展壮大。减少为了争人才、抢人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争到了、抢到了之后,却由于管理目标不明、管理措施不当、后续激励不足而留不住人才,使得人才效应无法转化为科技效应、经济效益的低效率、无序治理的情况发生。从国家到基层的每一级组织机构都承担着满足人才发展需求、理顺国家与人才沟通渠道、促进人才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与市场增加互动等多种协同治理任务。但是,也正是因为身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变化的新格局之中,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对于人才治理模式的需求不再是传统的家长式、保姆式的管理,也不是伙伴式的松散联盟,而是在政府支持、引导下,鼓励人才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治理新模式,是社会治理新格局下人才治理模式的层层推进。国家创新发展法律、政策不仅要不断推进,更要走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知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例,人民群众不了解什么时候有了这些法律,也不知道这些法律曾为了人民群众做了修改完善(如表1、表2所示),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进一步引导市场中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之中,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在国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国家人才队伍建设要求,调整自身的人才管理模式。除此之外,创新型国家中的人才培养还需要兼顾我国“产学研”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和谐、持续、稳定的人才供给。在这一人才供给环境中,不仅重视人才的知识能力与创新潜力,而且更加重视创新人格与创新精神的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