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上市公司林木资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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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林木资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及经济后果研究——基于熵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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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真实性要求,本文借鉴夏立军等(2005)的指标选择方法,以上市公司当年是否因信息披露问题而受到相关的处罚和上市公司当年的审计意见类型2个指标来代表真实性,同时考虑本文的研究内容,将上述2个指标明确为当年是否因林木资产信息披露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即“审计意见类型”)和当年是否因林木资产信息披露而受到相关的处罚(即“是否受到处罚”)。对于准确性要求,本文借鉴杨红等(2007)的做法,以上市公司当年是否因林木资产而发布年报补丁(即“是否发布补丁”)和林木资产的表内列报位置是否正确(即“表内列报位置是否正确”)2个指标作为替代变量。对于完整性要求,本文借鉴Balakrishnan等(2014)对于信息披露内容指数的构建办法,并根据CAS5,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文件对林木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要求,构建了上市公司“林木资产信息披露内容指数”作为完整性的其中一个代表指标,该指标的具体构建过程是先根据上市公司年报对林木资产信息的披露内容进行打分,得到该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得分,然后再将信息披露内容得分除以应得总分,最后得到该公司的“林木资产信息披露内容指数”得分;此外,本文还借鉴汪炜等(2004)的做法,将上市公司各年度发布的所有公告剔除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增发增资报告、股东大会报告、审计报告和外部中介机构报告之后的有关林木资产的临时公告和季报数量(即“披露的临时公告与季报数”)作为林木资产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另一个代表指标。对于及时性要求,借鉴巫升柱等(2006)的做法,以“年报时滞天数”作为及时性一个代表指标。相关的林木资产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