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735—1911年春季汉江流域7府(州)旱涝等级比例》

《表1 1735—1911年春季汉江流域7府(州)旱涝等级比例》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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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1911年汉江流域季节旱涝等级序列的重建与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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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季(表1)各府(州)无大旱大涝等级年,旱年也很少,最多为7年,占比3.95%,陕西省3府(州)无涝年,其余4府涝年也很少,最多为4年,占比2.26%。相较来看,汉中府、兴安府、商州和南阳府有更多的春季偏旱年,最多为46年,占比25.99%,而湖北省3府有更多的春季偏涝年,最多为25年,占比为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