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主要特征污染物净化效率》
注:“/”表示该项在《恶臭类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未标示;《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要求H2S<10 mg/m3。
该项目实施后有效减少了恶臭类酸性VOCs的物质浓度,其处理效果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0986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0.01 |
作者 | 彭旭 |
绘制单位 |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注:“/”表示该项在《恶臭类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未标示;《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要求H2S<10 mg/m3。
该项目实施后有效减少了恶臭类酸性VOCs的物质浓度,其处理效果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098665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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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01 |
作者 | 彭旭 |
绘制单位 | 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