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金朝遣高丽报谕使一览》
报谕有时只是简单的通报,有时又是带有命令性质的,要求对方履行具体义务。金太宗天会四年六月,高丽国王向金朝奉表称臣,七月,金朝即派遣高伯淑等人宣谕高丽。《高丽史》载:“辛未,金宣谕使同签书枢密院事高伯淑、鸿胪卿乌至忠等来,金主敕伯淑等曰:‘高丽凡遣使往来,当尽循辽旧,仍取保州路及边地人口在彼界者,须尽数发还,若一一听从,即以保州地赐之。'”[6]225完全是命令的姿态,体现了其宗主国的地位。又如金宣宗兴定二年四月,“完颜素兰请宣谕高丽复开互市”[5]336,金宣宗采纳了其意见。金哀宗正大三年(1226),“诏谕高丽及辽东行省葛不霭,讨反贼万奴”[5]377,则是命令高丽协助辽东行省征讨蒲鲜万奴(参见表4)。
图表编号 | XD00108733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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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5 |
作者 | 鞠贺、杨军 |
绘制单位 | 吉林大学文学院、吉林大学文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