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固体废物管理领域的部分重要法律法规》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踏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工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居民生活也迅速改善。随之而来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也在20世纪80—90年代开始出现,部分地区还出现固体废物的非法转运倾倒和洋垃圾非法进口的现象。在此形势下,为了保护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以及履行《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尤其是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理处置,199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将危险废物初步分为了47个类别,共232种。随后,我国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表1所示。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理处置提供了明确法律保障和技术引导,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图表编号 | XD00105550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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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09.10 |
作者 | 李金惠、余嘉栋、缪友萍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巴塞尔公约亚太区域中心、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亚太区域中心、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