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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则 个体、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1

第一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法律定义1

一、个体工商户1

目录1

二、个人合伙2

三、私营企业2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4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权利义务4

二、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义务13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民事责任16

第二则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19

第五条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的主体20

一、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村村民20

待业青壮年20

农业生产多余劳动力21

二、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21

刑满释放、劳教解除人员21

退休职工22

在职的科技人员22

停薪留职职工22

侨居我国的外国侨民23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23

党政机关辞、退职和离、退休满两年以后的干部25

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25

的手续证明26

城镇待业闲散人员26

农村村民26

一、一般申请开办个体工商26

业经营或私营企业经营26

第六条 申请个体、私营企业的手续、证件26

辞退人员27

企业单位的退、离休人员27

县以上党政离、退休干部27

经营者或负责人从业人员27

二、国家规定需要具备特定28

责任公司的28

条件或者需经行业主管28

部门批准的行业28

固定厂店经营的28

个人合伙28

请帮手带学徒的28

注册资金万元以上28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有限28

从事家用电器修理行业的29

从事高档耐用消费品零售业务的29

钟表和科技服务技术性较强行业的30

生产、经营药品的单位和个人30

经营缝纫、照相、修理30

生产、经营兽药的31

加工、销售畜、禽生肉的32

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32

申请汽车修理、保养的33

申请农机修理业务的34

申请公路机动车运输的3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户35

个体兽医35

申请采砂的36

申请采矿业36

生产、经营酒类产品的37

制造、修理简易计量器具的39

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39

经营音像出版物的40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40

销售卷烟的41

经营广告业务的41

开办图书报刊摊点的42

经营种畜服务项目的42

开办有污染行业的43

开办杀虫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43

开办科技服务机构的44

开办旅馆、理发、游艺44

厅、茶座的44

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45

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45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生产加工的46

开办台球、电子游戏机娱乐活动的47

从事建筑设计、建筑修缮业的48

三、申请经营特种行业的手续、证件开办印刷行业的48

开办废旧金属回收、冶炼加工行业的49

开办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50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登记项目50

一、字号名称51

二、经营者姓名和住所53

三、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的登记54

四、组成形式和经营场所的登记54

五、批准刻制图章55

六、经营期限56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业、范围及方式56

一、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业、小行业和细行业57

二、核准生产经营范围、方式的依据74

三、不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75

不准个人开采、选冶、加工黄金76

不准开办砖瓦窑76

不准生产卷烟76

不准开办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77

习惯上不准个人从事的行业77

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78

严禁私自生产、销售军服、人民警察服装78

不准生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79

不准制造、销售管形弹簧秤79

不准开办营业性录像79

不准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80

加工、销售业务80

不准从事金银首饰品的80

不准经营信托投资业务80

个人不准发行股票80

不准经营珍珠81

不准经营报废汽车业务81

不准经营除代投递业务82

以外的邮电业务82

不准经营文物83

不准倒卖和贩运木材83

不准经营进口旧服装83

不准从事律师业务84

不准生产、销售仿真手枪84

不准销售废弃一次性医疗器具84

不准经营国家计划管理的中药材的收购加工业务85

不准收售麝香、甘草、85

杜仲、厚朴四种药材85

不准制、售集邮品86

不准收、售生产性废旧金属87

不准经营大米87

不准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87

液制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89

不得生产药品和经营血89

不准经营废、旧彩色电视机89

四、核准批发方式的条件90

五、目前不准个人批发的商品项目90

不准经营药品的批发业务90

不准经营卷烟的批发业务91

四大类商品不准私人搞批发91

不准批发国家计划管理商品的计划内部分91

六、对异地经营的登记92

个体工商户的条件93

七、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93

核准发照的基本条件93

个人合伙的条件95

非法人私营企业条件96

私营企业法人条件97

八、对个体、私营企业的登记程序和登记费100

提出申请101

初步审查101

复审核准101

登记收费标准102

登记发证102

第九条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104

企业的变更登记104

一、变更内容104

个体工商户的变更内容104

私营企业的变更内容10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内容106

续及收费标准109

二、变更登记的手续及收费标准109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手109

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及收费标准110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及收费标准110

第十条 停业登记112

第十一条 注销登记113

一、注销登记内容113

二、注销手续114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114

私营企业注销手续115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手续118

第十二条 重新登记119

一、重新登记的对象119

二、重新登记手续120

第十三条 对营业执照的管理120

一、营业执照的种类120

二、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及作用121

三、例行换照123

四、丢失补照124

收缴营业执照125

五、行政处分中的收缴、收存、吊销营业执照规定125

吊销营业执照126

收存营业执照126

第三则 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129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原登记事项130

一、检查经营者姓名和经营场所130

二、检查企业字号名称、牌匾、图章132

三、检查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133

四、查验营业执照的填写字迹134

一、验照内容136

第十五条 个体年度验照136

二、验照范围及方法137

三、处罚138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年检139

一、年检内容140

二、年检方法140

三、处罚141

第十七条 检查取缔伪造、漏验和过期营业执照141

一、查验营业执照样式规格142

二、查验营业执照验照年检、验讫标记144

三、取缔超越时效的营业执照145

第十八条 对一般违章违法行为的查处147

一、对违反国家计划、金银、文物、外货、动植物管理规定的处罚147

二、对违反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148

三、对违反违禁物资管理规定的处罚149

四、对违反医药管理规定的处罚150

五、对违反文化市场管理规定的处罚152

六、对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153

七、对违反上市商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154

八、对违反物价、计量管理规定的处罚156

九、对违反其它管理规定的处罚158

第十九条 查处经销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160

第二十条 查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机倒把行为164

一、对投机倒把行为的认定164

品或者放射性药品的166

品、毒性药品、精神药166

倒卖爆破器材、麻醉药166

免税进口物品的166

倒卖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166

二、关于对投机倒把行为的处罚166

倒卖走私物品、特许减166

俏耐用消费品的167

俏耐用消费品的167

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167

经营单位就地转手倒卖167

重要生产资料或者紧167

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倒卖167

者专卖物资、物品的167

倒卖国家规定的专营或167

从零售商店或者其它渠168

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168

加价倒卖的168

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168

倒卖文物、金银、外汇的168

倒卖经济合同168

为投机倒把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169

印制、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169

制造推销假冒商品169

其它投机倒把行为170

三、关于认定投机倒把移送170

政法机关依法惩处的界限170

四、关于检查投机倒把案件的权限172

五、关于罚没财物的收缴办法173

检查劳动管理制度175

一、检查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制度175

不允许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175

第二十一条 查处法律和政策175

检查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情况177

检查建帐立制、纳税、交费情况177

检查环保、环卫情况180

检查亮照经营、明码标181

价及其它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181

第二十二条 取缔无证经营182

一、认定家庭副业和无证经营182

家庭副业182

无证经营184

三、查处一照多摊经营活动185

二、查处无证经营活动185

第二十三条 向个体工商户和187

私营企业收取管理费187

一、收费标准187

二、收费方法188

中一般违章违法190

一、查处权限190

行为的查处权限和手续190

第二十四条 对个体户、私营企业在集市贸易190

三、对不按规定交纳管理费的处罚190

二、查处手续191

第四则 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194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194

一、个体登记档案管理的任务194

二、档案的主要内容195

开业登记材料验、换照登记材料195

三、档案的构成196

外出经营的和其它登记材料196

奖惩材料196

歇业登记材料196

变更登记材料196

四、档案的管理198

五、档案的保管期限199

第二十六条 统计工作203

一、统计的任务和工作责任203

二、统计资料的管理204

三、统计员的权力、义务205

四、统计调查对象及法律责任206

五、统计评比办法208

考核评比内容208

评比办法208

评分标准209

第五则 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12

第二十七条 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213

一、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不得随意侵占213

二、原材料货源的供应不得歧视214

三、《营业执照》不得随意扣缴或吊销214

四、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非法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215

第二十八条 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民事权利219

一、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发明专利权和商标使用权219

二、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字号名称权221

三、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名誉、荣誉权222

四、维护个体、私营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223

第六则 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工作226

第二十九条 会同个体劳动者协会实现本组织的工作任务227

一、维护会员的权利228

第三十条 协同个体劳动者协会维护个体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监督会员履行义务228

二、监督会员履行义务229

第三十一条 指导协会搞好换届选举,支持和参加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230

七 附录233

税务法规摘编233

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233

之二:应纳税种及标准248

之三:河北省有关税收征收管理办法256

之四:其它259

后记270

1991《个体管理手册》由于是年代较久的资料都绝版了,几乎不可能购买到实物。如果大家为了学习确实需要,可向博主求助其电子版PDF文件(由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编写 1991 北京:新华出版社 出版的版本) 。对合法合规的求助,我会当即受理并将下载地址发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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