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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 建筑税一、基本法规(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3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通知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4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7

(五)财政部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8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8

二、综合规定(一)纳税义务人12

(二)纳税地点12

(三)税率13

(四)计税依据15

(五)减免税权限16

(六)技术改造项目与基本建设的划分17

(八)计划内、外划分18

(七)楼堂馆所与一般建筑的划分18

三、征免税规定(一)缴纳建筑税的建设项目投资20

1.国家预算外资金20

2.地方机动财力20

3.银行贷款(包括外汇贷款)20

4.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21

5.超计划和计划外投资22

(二)不缴纳建筑税的建设投资23

1.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23

2.贷款、赠款23

3.专项资金25

4.其他26

1.能源交通生产性设施27

2.教学设施27

(三)不缴纳建筑税的建设项目投资27

3.医护设施28

4.科研设施28

5.社会福利项目28

6.文化体育设施29

7.治理污染、环境保护项目29

8.市政公用设施29

9.危险房屋拆除重建30

10.劳改劳教设施31

11.简易建筑31

12.其他31

四、征收管理(一)征管依据33

(二)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33

(三)税款征收34

(四)银行代征38

(五)综合开发公司代扣代缴42

(六)代征及代扣代缴手续费45

(七)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理46

五、参考资料(一)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49

(二)计划管理范围50

(三)计划审批权限51

1.基本建设51

2.技术改造55

3.零星建筑57

4.利用外资项目58

5.煤炭、石油、石油化工、冶金(钢铁)、有色金属、铁道和电力七个包干部门59

6.非包干部门60

7.计划单列的大型联合企业和基本建设集团项目60

9.集体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61

8.横向联合投资项目61

(四)更新改造(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划分62

1.更新改造措施62

2.基本建设64

3.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65

(五)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66

(六)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68

1.工业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68

2.非工业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72

3.调整一部分按总投资划分大、中型项目的标准77

(七)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构成78

1.建筑工程78

3.设备、工具、器具购置79

2.安装工程79

4.商品房购置80

5.其他费用80

(八)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84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额的费用组成84

2.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87

3.商品房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89

4.计算投资完成额的几项具体规定89

第二部分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一、基本法规(一)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95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6

(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96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99

(五)财政部关于颁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00

(六)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100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和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06

(八)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107

(九)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规定》的通知108

(十)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10

(十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13

二、综合规定(一)交纳单位117

(二)征集范围和项目118

(三)征集率120

(四)交纳办法和交纳地点120

1.按单位或按主管部门集中交纳120

2.中央和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企业120

3.集中交库的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集体企业121

4.对“四部一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改为就地交纳121

5.地质矿产部及省、市地质矿产局所属单位122

6.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122

8.改变事业单位集中交库的方法问题123

7.石油部超产高价油高平价差收入123

9.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各项专项基金124

10.跨省、市经营的地方企事业单位124

11.各省、市驻京办事处125

12.部队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125

13.武警部队系统125

14.由财政集中退给主管部门的商业企业利润留成126

15.公路养路费收入126

16.集体企业、其他预算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27

(五)交纳期限128

(六)起征点129

(七)减免权限130

(八)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30

(九)中央与地方分成办法131

(3)企业将减免税款直接转入专项基金应照征能交基金133

(2)集体企业减免新产品的所得税款133

三、具体规定(一)一般规定133

(1)集体企业减免所得税的留利133

1.企业因减免税款增加的留利集基金问题133

(4)华侨企业免税所得134

2.企事业和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费收入135

3.企业提取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及专用基金存款利息135

4.各级各类公司、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136

5.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留的基建投资包干结余136

6.企事业单位分担的城镇居民肉价补贴款137

7.出口收汇奖励金137

8.各种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138

9.机关、企事业单位办的小卖部收入138

10.各种协会的收入138

(二)对地方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征集规定139

(三)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的征集规定140

1.计征办法140

(1)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单位140

(2)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140

(3)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140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140

(5)养路费收入、市场管理收入、房产管理收入141

(6)新华社经费包干后计征基金问题141

2.征集规定142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2

(2)气象部门143

(3)银行系统143

(4)保险公司144

(6)公路养护部门所属生产、施工等单位145

(5)工会部门及其所属单位145

(7)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交通监理费146

(8)水利工程管理单位146

(9)市农工商总公司、市牧工商总公司、市水产总公司、市水利局147

(10)民政工业公司集中的各项预算外资金147

(四)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148

1.国营企业利改税后征集基金问题148

2.对国营企业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征集基金问题149

3.企业用折旧基金归还银行贷款征集基金问题150

4.关于原国家集中的30%折旧基金征集基金问题150

5.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劳保费、技术装备费和临时设施包干费征集基金问题151

6.关于暂不转帐的企业留利征集基金问题152

7.关于煤炭系统征集基金问题152

(1)对统配煤矿征集基金问题152

(2)对统配煤矿超产煤加价收入征集基金问题153

(3)对地方国营非统配煤矿征集基金问题154

(4)对基建煤收入征集基金问题154

(5)对煤炭基建施工单位征集基金问题155

8.对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从劳务费中收取的手续费征集基金问题155

9.对天津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自营利润征集基金问题156

10.对散装水泥设施基金、纸袋押金等征集基金问题156

11.对海盐企业盐田技改基金征集基金问题157

12.对港务局收取的进口散装糖补助费征集基金问题157

13.对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分得利润的利润留成征集基金问题158

14.对厂矿企业所属的铁路专用线收入征集基金问题158

15.对中旅总社从归还借款中提取的“两金”征集基金问题158

16.对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系统的安全保证基金征集基金问题159

17.对市汽车工业总公司部分企业销售产品的价外收入征集基金问题159

1.对供销合作社征免能源交通基金问题160

(五)集体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其他预算外企业160

2.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161

3.对小型商业企业征集基金问题161

4.对新改建的各种合作社征集基金问题162

5.对集体企业税前归还贷款征集基金问题162

6.对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征集基金问题163

7.对用税后利润支付给个人的红利征集基金问题163

8.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征集基金问题163

(六)扩大征集的城乡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164

1.关于对知青企业征集基金问题164

2.对个人(合伙)租赁经营企业征集基金问题165

3.对个体工商户征集基金问题165

①中、小学校的学杂费167

4.关于对省、市确定的贫困县可否比照国家确定的(1)文教部门167

②中、小学校的勤工俭学收入168

③中、小学校办企业利润收入168

④教育部门所属盲、聋、哑学校办的企业利润168

⑤高等院校的学校基金和中专、技工学校校办企业收入及各种培训班的学费收入168

(2)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的手续费169

(3)“七报一刊”提取的各专项基金169

(4)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170

①民政部门所管的企事业收入170

②为举办社会福利事业捐款和筹集的资金170

(5)乡政府本身的预算外资金170

(6)劳改业务费结余170

(9)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结余171

(10)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新菜地开发基金171

(7)集贸市场税收分成171

(8)工会会费和工会经费171

2.各部门的育林基金和农场种植林木的更改资金172

3.蚕桑改进费和茧灶费172

4.水电部征收的输变电工程补贴费173

5.发展金、银生产的专项基金和补贴173

6.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174

7.中影公司返还给老少边贫地区的困难补助费和影院维修费175

8.统配煤矿的折旧基金和维简费175

9.交通部门征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176

10.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提留的扶植生产基金176

11.企业税前单项留利176

12.企业按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177

13.理发行业的提成工资结余177

16.对无照经营者暂缓征集基金178

14.国库券利息收入178

15.县属镇以下的基层供销社178

四、征收管理(一)申报登记180

(二)鉴定185

(三)预算外资金会计报表的报送188

(四)入库前的申报、辅导188

(五)票证使用、管理189

1.票证使用189

2.票证管理192

3.缴库办法192

(六)监督检查197

(七)坚持依法办事198

(八)群众监督、奖励198

(九)违章处理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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