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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之一官衔 二十四条1

公主之子亲王子弟给与职衔1

台吉职衔著嫡派子孙承袭1

各旗补放管旗章京副章京1

管旗章京缺出由台吉内拔补2

台吉塔布囊等补拔管旗章京等官不撤其甲2

袭职捏报无子2

补放协理旗务台吉3

补放王等长史护卫3

王贝勒贝子公等仪仗3

藩王坐次4

给管旗章京等官之顶戴坐褥4

不称王等封号4

皇上出入送迎5

迎接敕谕5

迎接钦差大臣侍卫6

下嫁外藩之公主额驸王等物故恩赏致祭7

畱蒙古额驸名爵9

顺治年以前康熙年以後王公台吉等子嗣分别袭职10

额驸等庶出之子给与职衔11

头二三等台吉职衔分别承袭11

阵亡赏给世职官员袭次完後赏给恩骑尉世袭罔替12

承袭人员带领引见13

王公之子赏带翖子13

蒙古王公诸子之台吉塔布囊职衔准其以养子分别承袭14

卷之二户口差徭 二十三条15

外藩蒙古三年一次比丁15

归化城蒙古三年一次比丁16

三丁披一副甲16

一百五十丁作一佐领16

十家放一长16

十家之人行窃十家长罚马一匹17

禁止私当喇嘛班第17

披甲壮丁不许私为乌巴什18

禁止私为齐巴汗察18

离别年久之族人不准归宗19

乏嗣人抱养他人之子19

承受绝嗣人畜产19

蒙古结亲行聘给畜20

休妻20

王等娶王等议定之妇21

娶他人议定之妇21

札萨克贝勒等驻宿处食羊21

有龙牌之使者骑乌拉食廪给22

征取属下人差使22

王等嫁女媵送23

蒙古等遇灾年互相赈济24

大辽河牧放牛马计其孳缺数目议叙议处24

外藩蒙古等不准卖与内地旗人25

卷之三朝贡 九条27

年礼庆贺27

年礼蒙古王等来朝27

年礼朝贺定限27

岁贡九白28

公主亲王等愿来报院转奏28

未及年岁之王贝勒贝子公等年礼不必前来28

王等来时带伴党跟役28

假冒台吉进贡31

册档无名职衔未到之人遣来进贡32

卷之四会盟行军 十三条33

三年会盟一次33

会盟已示而王等不到33

凡会盟传集管旗章京不到33

每年春闲札萨克王等点检军装弓箭34

梅针大披子兔儿又骲头各色箭上未书号记34

邻边部落忽有兵警即速会於被警之境35

奉派出征王等不行前往35

奉派出征官兵躲避不赴36

王等骑瘦行军传禁之马36

王贝勒具子公台吉等败阵36

围猎行军会盟回时不按次序先自归家39

外藩蒙古各旗著遣人候信40

禁止妄行跪拜驻札大臣40

卷之五边境卡哨 十七条41

他王侵入各所分地界41

侵过所分地界另行游牧41

贸易宜禀明王等41

黑龙江瓜尔察索偷地方不准购买貂皮42

偷捕貂参私相买卖43

偷捕貂参43

禁地遣人采捕貂参43

偷在围场内打牲44

蒙古等进口出口记数44

置买军器等物给票44

军器等物不准卖给俄罗斯45

凡使者由某领卡哨而来即令该哨章京递送46

使者途中被窃将坐哨章京等治罪46

凡由边前来之逃人两日内送院46

坐哨者旷职47

坐哨人等军器不全47

坐哨人等疏漏逃人47

卷之六盗贼 三十五条49

官员平人强劫杀伤人49

官员平人强劫而未杀人49

官员平人偷窃牲畜等物拒捕伤人50

抢夺斩犯51

劫窃杀人51

首从治罪51

厄鲁特土尔扈特杜尔伯特和硕特辉特乌梁海人等偷窃牲畜不分首从治罪53

蒙古等偷窃四项牲畜合计次数拟罪54

犯至死罪首贼逃逸未获将从贼监候待质54

台吉等收畱惊逸马匹不报照依窃盗革去台吉职衔後开复55

台吉行窃应议罪55

台吉行窃不准开复56

未经受职台吉行窃治罪56

台吉行窃审明定案後交该旗管束57

蒙古民人原偷牲畜著落赔偿57

偷窃皇上围猎临幸营盘马匹治罪57

贼分首从治罪58

王等窝贼58

贼罪可疑者发誓58

牲畜被窃将齿色呈报该札萨克等登记档案58

事主确认被窃牲畜59

园场军前认获被窃马匹59

牲畜被窃他人要截获之59

盗贼宰杀遗弃牲畜之肉混行拾收60

走失牲畜移知邻封札萨克60

走失牲畜途人勿得擒拿60

踩缉被窃马匹61

踪迹入旧游牧处者发誓61

踪迹制限以骲头射到者发誓61

搜赃宜带证佐61

潜得被窃牲畜之信61

潜得信息之牲畜别经发觉62

潜得信息案内信息王等母庸发誓62

偷窃财物62

偷窃猪狗鸡鹅63

卷之七人命 十条65

王等故杀别旗之人65

王等以刃物戮杀属下家奴65

斗殴杀人66

因戏过失杀人66

过失杀人66

夫故杀妻67

奴杀家主67

迎杀来投逃人67

王等将家奴射砍割去耳鼻68

斗殴损伤眼目折伤肢体68

卷之八首告 五条69

凡事本人具控69

蒙古王等以下民人以上争讼69

将王等所审事件复控69

出首隐瞒人丁69

蒙古等妄行越诉诬告70

卷之九捕亡 二十条73

出卡哨投往外国之逃人治罪73

拿获逃人於逃人之主罚两岁牛73

拿获逃人将逃人所带物件分给一半74

追逃之人若杀为首逃者给其俘虏产畜74

见逃人而遣去74

知逃往外国之逃人而遣去75

追逃人之章京等赶不及而回75

全旗逃走者不分何旗追赶75

系撒袋人二十名以上逃走者何人附近即令追赶76

王等隐匿杀来投逃人者76

隐匿内地逃人77

王等商谋隐匿贼人不行举出77

明出贼人不给擒来77

拿获贼人解该旗收管就近令地方官监禁会审78

徒罪以上人只解送该地方官暂令监禁82

自流所复逃者分别治罪82

疏漏斩犯83

抄没贼物赏给拿贼之人83

家奴额鲁特回子逃走84

发遣为奴之犯逃窜蒙古地方无论知情不知情容畱者分别治罪84

卷之十杂犯 十八条87

违用禁物87

不许先後贺年87

诽谤王等87

王等擅动有刃之物88

不容行人住宿致被冻死88

误畱行人所骑之马88

病人卧人家内89

看守疯人89

薰兽穴失火89

雠害放火89

发冢90

蒙古等互相诱卖91

诱卖内地之人91

奸平等人之妻91

王等奸平人之妻92

平人奸福晋92

匪类发遣河南山东92

射杀牲畜92

卷之十一喇嘛例 六条95

喇嘛格隆等准其穿用黄色金黄红色衣服95

後黄寺每年聚四百喇嘛念经95

禁止喇嘛班第等私行95

喇嘛所住庙内禁止容畱妇人96

喇嘛等犯罪令先革退喇嘛97

喇嘛等容畱贼盗97

卷之十二断狱 二十九条99

罚罪九数99

凡罚罪牲畜两造札萨克差人取牛99

凡罚罪贝勒各取其一99

凡出首事件所罚物内给首者一半100

怀雠取畜100

罚罪无畜者令章京等发誓100

罚三九以上案件择管旗章京等令其发誓100

凡罚罪案件不令王等发誓101

罚罪牲畜不足者责打101

存公牲畜赏与公事效力之人101

斩绞人犯解送原犯事地方正法101

食俸王台吉等议处102

凡事出两造私议完结102

出首事件不令首者发誓103

出首之人不令入札萨克等名下103

死罪可疑令其发誓104

袒护贼犯发誓104

未及十岁之子行窃不坐罪104

蒙古人在内地犯事照内地律治罪民人在蒙古地方犯事照蒙古律治罪104

凡死罪人犯札萨克等审讯报院105

死罪人犯援赦免罪105

凡死罪人犯欲求免死叩院105

死罪人犯收赎105

抄没贼人产畜不给喇嘛106

抄没贼犯妻子不给内地人为奴106

缓决减等之蒙古人犯应罚牲畜无获106

内札萨克喀尔喀等处移覆土默特旗下咨文定限107

相验蒙古等命案107

母庸解部就近由彼径行发遣108

增订则例109

偷窃买卖民人骆驼札萨克巴嘎都尔所罚一九牲畜全行赏给拿贼之人109

蒙古偷窃并无同谋亦无同行仅於窃後分赃知情买赃兑赃应分别枷号109

递送公文身死者一体赏给一九牲畜110

蒙古偷窃牲畜母庸并计从一科断110

嗣後再有民娶蒙古妇女分嗣离异枷号鞭责110

蒙古地方偷窃牛犊等项小牲口者亦照偷羊不到四只分别鞭责111

喇嘛犯罪如在俗家同居者准其畱养如已弃亲从师另居者不准畱养111

蒙古犯罪如系孤子其亲年老逾六十岁者准其畱养111

凡口外官群马匹驼牛偷卖宰杀作产者按所窃个数官员兵丁分别发遣鞭责治罪112

札萨克王贝勒等如有私招民人开垦地亩者按人数分别罚俸议处113

土尔扈特等偷窃牲畜仍照乾隆五十年新定之例办理115

凡故杀谋杀情重者概不准收赎寻常斗杀其情较轻者仍准收赎115

驼只在五岁以内者按小牲口办理115

蒙古例载强劫什物而未伤人条内偷窃字样改为强劫字样115

蒙古地方偷窃银两什物者视其赃数多寡分别首从治罪失察之台吉等按赃议罚116

台吉等本身之家奴及充当喇嘛奸家长之妻妾者照依奴仆奸家长之妻妾例办理118

嘉庆十年例119

嘉庆十七年部示蒙古强却杀人而并帮同下手夥盗仿照刑例未伤人夥盗发遣新例119

嘉庆十八年新定已未受职台吉等强劫各条例强盗杀人122

强劫伤人得财123

强劫伤人未得财124

强劫未伤人分别得财未得财124

嘉庆十九年部示蒙古有犯抢夺应参用刑律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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