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 1986年版》求取 ⇩

一、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验收(《规程》第7条)1

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编制内容和程序(《规程》第8条)11

三、矿井发生重大事故的抢救以及各有关人员的职责(《规程》第11条)18

四、斜井(巷)提升兼作人行道的安全措施(《规程》(第17、 41条)20

五、斜井(巷)防止跑车装置的规定(《规程》(第17、 342条)23

六、井巷合理经济净断面积的计算方法(《规程》(第18、 105条)23

七、钻井法凿井(《规程》第25条)25

八、吊罐法反井凿井(《规程》第35条)28

九、冻结法凿井(《规程》第26条)29

十、立井井筒预注浆法(《规程》第27条)41

十一、井壁注浆堵水(《规程》第28条)42

十二、坚硬稳定的煤、岩层中巷道不设支护的要求(《规程》第36条)44

十三、锚、喷支护的要求(《规程》第39条)47

十四、采区设计方案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的规定(《规程》第44条)58

十五、采区设计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程》第44条)59

十六、掘进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程》第12条)61

十七、回采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的规定(《规程》第45条)64

十八、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和检修的要求(《规程》第49条)67

十九、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的使用和检修(《规程》第49条)68

二十、水力采煤时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溜槽内冲人的安全措施内容(《规程》第62条)72

二十一、链板运输机液压联轴节安全使用技术(《规程》第67条)73

二十二、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开采的观测站(《规程》第76条)74

二十三、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专门开采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77条)75

二十四、矿井在建筑物下开采时一般和重要建筑物的划分(《规程》第77条)80

二十五、建筑物下、铁路下和水体下试采报告的内容(《规程》第78条)81

二十六、开采有冲击地压煤层的专门设计的内容(《规程》第80条)84

二十七、严重冲击地压的记录内容(《规程》第81条)86

二十八、防治冲击地压的煤层注水措施的要求(《规程》第83条)86

二十九、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确定、冲击地压的分类和冲击地压危险性的判别(《规程》第79、82、 83、 85条)87

三十、预防人员坠入煤仓、溜煤(矸)眼内和预防、处理煤仓或溜煤(矸)眼堵塞的措施(《规程》第102条)90

三十一、采掘工作面和机电硐室空气温度的测定(《规程》第106条)93

三十二、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规程》第108条)93

三十三、测风站的要求(《规程》第109条)100

三十四、沼气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要求(《规程》第117、 118、 129、 135、 139、140、 150、 317、 318条)100

三十五、煤层中掘进巷道贯通时的安全要求(《规程》第111、191和312条)107

三十六、无煤柱开采沿空送道和沿空留巷防止漏风的要求(《规程》第119条)108

三十七、装有皮带运输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的安全要求(《规程》第113条)110

三十八、装有矿井主要扇风机的出风井口防爆门的设计要求(《规程》第123条)110

三十九、新安装矿井主要扇风机投运前试运转的内容(《规程》第123条)111

四十、主要扇风机月检的内容(《规程》第123条)112

四十一、矿井主要扇风机风硐的保护栅栏的安设要求(《规程》第100、 123条)113

四十二、矿井主要扇风机的性能测定方法(《规程》第123条)114

四十三、矿井有效风量、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外七十一、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采用震动放炮的规定(《规程》第182、 183条)177

七十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和金属骨架措施的规定(《规程》第182条)179

七十三、在突出煤层中掘进巷道时,采用大直径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掩护挡板措施的规定(《规程》第182、 188、 189条)179

七十四、急倾斜双上山掘进方式的安全内容(《规程》第189、 190条)182

七十五、主要扇风机房采用隔焰式火炉取暖的要求(《规程》第202条)182

七十六、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储存设备、工具及材料的要求(《规程》第206条)183

七十七、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工作(《规程》第209条)190

七十八、阻化剂防火的使用要求(《规程》第216条)191

七十九、均压技术防灭火的应用要求(《规程》第217条)192

八十、煤层最短发火期的确定(《规程》第211条)193

八十一、火区管理卡片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24条)193

八十二、火区熄灭条件的内容要求(《规程》第226、 227条)194

八十三、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工作内容(《规程》第229条)197

八十四、矿区和矿井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29条)198

八十五、地面钻孔竣工后的规定(《规程》第236条)200

八十六、探水线的规定(《规程》第238条)200

八十七、水淹区下开采时隔离煤、岩柱的规定(《规程》第239条)201

八十八、探查断层水和预防其突水的规定(《规程》第242、 256、 257条)201

八十九、探查陷落柱导水和预防其突水的规定(《规程》第242、 256、 257条)202

九十、巷道穿过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陷落柱时的规定(《规程》第242条)203

九十一、帷幕注浆工程设计内容要求(《规程》条246条)203

九十二、疏水降压工程设计内容要求(《规程》第246条)210

九十三、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分区开拓、分煤层隔离开采的要求(《规程》第248条)212

九十四、防水闸门的建筑要求(《规程》第249条)213

九十五、防水闸门的检查和维护(《规程》第250条)214

九十六、探放水设计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55条)215

九十七、在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中探水孔孔口管长度的确定和孔口管安设固定的方法(《规程》第259条)217

九十八、探放水钻眼的防喷和反压装置(《规程》第262条)218

九十九、地面爆破材料库的类型(《规程》第266、 267条)223

一百、各类爆破材料库爆破材料貯存量的规定(《规程》第267、 269、 271、 272、273、274、277、 278条)224

一百零一、发放雷管的桌子上铺设导电的软质垫层以及桌子边缘突起的高度的要求(《规程》第270条)224

一百零二、井下爆破材料库每个硐室或每个壁槽之间的安全距离计算方法及有关设计要求(《规程》第274条)226

一百零三、关于井下爆破材料库及爆破材料发放硐室防护设施的有关规定(《规程》第275、 278条)227

一百零四、爆破材料发放硐室的通风系统(《规程》第278条)228

一百零五、销毁爆破器材的安全规定(《规程》第280条)228

一百零六、放炮说明书的编制内容(《规程》第288条)229

一百零七、回采工作面采用分次装药时必须符合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要求(《规程》第292条)230

一百零八、放炮掩护地点的安全要求(《规程》第306条)231

一百零九、矿用防爆特殊型低污染柴油机车的使用和维修(《规程》第317、 318、 320条)231

一百一十、测定列车制动距离的规定(《规程》第321条)232

一百一十一、使用空矿车运送人员的规定(《规程》第329条)232

一百一十二、斜井运人设备的说明和规定(《规程》第336)233

一百一十三、立井用箕斗升降人员的规定(《规程》第346条)233

一百一十四、对罐笼提升的立井设置摇台、罐座和稳罐装置的规定(《规程》第350条)234

一百一十五、罐道和罐耳之间的间隙(《规程》第351、352条)235

一百一十六、立井提升井筒内各种间隙的说明和规定(《规程》第353条)237

一百一十七、提升装置用钢丝绳和防坠器用制动绳的安全系数的计算方法(《规程》第365条)239

一百一十八、对在用钢丝绳的定期检查的说明(《规程》第369条)241

一百一十九、钢丝绳永久伸长率的计算方法(《规程》第372条)242

一百二十、钢丝绳断丝或伸长发展突然加快的判定方法(《规程》第372条)243

一百二十一、锈蚀钢丝绳的分级及处理(《规程》第373条)243

一百二十二、钢丝绳皮带运输机、架空乘人装置和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的插接(《规程》第374条)244

一百二十三、立井提升和斜井运输用的连接装置(《规程》第377条)246

一百二十四、多绳提升装置钢丝绳张力差的测定和调整(《规程》第388条)247

一百二十五、纹车保险闸制动力的调定和斜井上端过卷距离的计算(《规程》第343、397、398、 399条)251

一百二十六、空气压缩机风包的水压试验和释压阀(《规程》第405条)264

一百二十七、矿井电源线路的要求(《规程》第407条)268

一百二十八、矿井备用电源线路带电备用的方式(《规程》第407条)269

一百二十九、矿井架空电源线路共杆架设的规定(《规程》第407条)269

一百三十、线路上不应分接负荷的规定(《规程》 第408条)270

一百三十一、矿井配电变压器不得中性点直接接地的规定的执行办法(《规程》第409条)270

一百三十二、矿用防爆电气设备向新的国家标准过渡的说明(《规程》第410条)271

一百三十三、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规程》第410条)272

一百三十四、井下电气设备的检修和带电搬迁(《规程》第411条)273

一百三十五、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查(《规程》第418条)274

一百三十六、井下短路电流和断路器的开断电流(《规程》第419条)275

一百三十七、矿井供电网路电容电流的限制(《规程》第423条)275

一百三十八、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规程》第425条)276

一百三十九、敷设电缆的保护措施(《规程》第432条)276

一百四十、电缆的选用(《规程》第433条)277

一百四十一、矿用软电缆橡套不延燃性能在地面现场的判断(《规程》第433条)278

一百四十二、保护接地的日常检查(《规程》第448条)278

一百四十三、绝缘油的性能试验(《规程》第457条)279

一百四十四、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测定(《规程》第467条)279

一百四十五、新工人入矿(厂)前身体健康检查的规定(《规程》第468条)284

一百四十六、尘肺诊断及分级标准(《规程》第469、 470条)287

一百四十七、井下工人的创伤急救方法(《规程》第480条)290

一百四十八、班、组长的自救互救工作(《规程》第480条)292

一百四十九、重伤员转送时机和条件的规定(《规程》第480条)293

一百五十、复苏器、抗休克裤的作用(《规程》第482条)294

一百五十一、建立辅助矿山救护队的规定(《规程》第487条)294

一百五十二、井下基地指挥与井下基地救护队指挥的抢险救灾工作的划分(《规程》第492条)295

一百五十三、矿山救护队侦察灾区的安全要求(《规程》第494条)295

一百五十四、井下基地选择的一般要求(《规程》第495条)296

一百五十五、新入矿的井下工人的培训内容(《规程》第502条)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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