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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总则1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案例一 制定刑事诉讼法是正确实施刑法的需要1

案例二 准确有效地揭露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5

案例三 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7

案例四 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10

案例五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13

案例六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16

案例七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19

案例八 各民族公民都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21

案例九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进行22

案例十 应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25

第二章 管辖28

案例一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特定程序,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8

案例二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普通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31

案例三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33

案例四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5

案例五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37

案例六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38

第三章 回避41

案例一 司法工作人员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41

案例二 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自行回避43

案例三 当事人有权要求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司法工作人员回避45

案例四 司法工作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应该回避案件的审理,并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47

案例五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49

案例六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5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3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53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亲友为自己辩护57

案例三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60

案例四 人民法院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62

案例五 辩护人的责任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65

案例六 辩护律师有权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68

案例七 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73

案例八 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75

案例九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78

第五章 证据81

案例一 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81

案例二 严禁刑讯逼供83

案例三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85

案例四 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向公检法机关提供证据87

案例五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88

案例六 只有经过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证人证言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90

案例七 公检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92

案例一 公检法机关根据案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95

第六章 强制措施95

案例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96

案例三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98

案例四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100

案例五 充当保证人,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102

案例六 保证人应当履行法定义务104

案例七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105

案例八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107

案例九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10

案例十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112

案例十一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113

案例十二 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116

案例十三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118

案例十四 任何公民都可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犯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119

案例十五 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于法有据121

案例十六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123

案例十七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125

案例十八 对于重大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逮捕127

案例十九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129

案例二十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131

案例二十一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133

案例二十二 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于法有据135

案例二十三 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发现系错捕,必须立即释放137

案例二十四 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139

案例二十五 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41

案例二十六 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143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45

案例一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45

案例二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147

案例一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150

第八章 期间与送达150

案例二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152

案例三 收件人本人拒绝签名,送达人可以留置送达153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56

第一章立案156

案例一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156

案例二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159

案例三 公安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161

案例四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164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其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167

案例六 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有关的问题170

案例七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174

案例八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犯罪嫌疑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180

案例九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183

第二章 侦查187

案例一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检查187

案例二 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尸体189

案例三 侦查机关可以依法进行侦查实验191

案例四 立案之前不能搜查194

案例五 搜查应依法进行196

案例六 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199

案例七 搜查、扣押应有被搜查人或家属、见证人在场202

案例八 鉴定人应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依法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203

案例九 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缉追捕207

案例十 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侦查终结209

案例十一 公安机关移送证据要全面213

案例十二 案情复杂可以延长办案期限215

案例十三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讯问应及时218

案例十四 怀孕妇女也可逮捕220

案例十五 公安机关有权扣押邮件、电报222

案例十六 人民检察院有权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225

案例十七 医疗证明并非鉴定结论228

案例十八 保护好现场有助于勘验工作顺利进行230

案例十九 对被害人不得强制进行人身检查232

案例二十 人民检察院也可自行复验、复查235

案例二十一 教育见成效无须硬搜查237

案例二十二 扣押清单应详细载明扣押物品238

案例二十三 鉴定完毕应写出鉴定结论239

案例二十四 鉴定结论也要仔细审查241

案例二十五 起诉书移送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244

案例二十六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查明犯罪的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46

案例二十七 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法定条件248

案例二十八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249

案例二十九 被不起诉人有权申诉252

案例三十 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254

案例三十一 不起诉决定书应送达被害人257

案例三十二 申诉权利不得剥夺259

案例三十三 检察人员对承办案件意见不一致时,必须服从于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的决定261

案例三十四 对共同犯罪案件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可以不起诉263

案例三十五 负责提起公诉机关应是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266

第三章 提起公诉269

案例一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269

案例二 审查起诉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270

案例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72

案例四 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74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276

案例六 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无权调解278

第三编审判281

第一章 审判组织281

案例一 合议庭应依法组成281

案例二 合议庭评议案件产生意见分歧时,应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283

案例三 审判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85

案例一 人民法院对符合开庭条件的公诉案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28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87

案例二 人民法院对于没有起诉的事实不能进行审判289

案例三 人民法院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时有义务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291

案例四 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应符合法律的特别规定292

案例五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不允许被告人的亲属旁听295

案例六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97

案例七 宣布开庭应依法进行299

案例八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发问301

案例九 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303

案例十 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应当庭宣读305

案例十一 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有权调查核实证据306

案例十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308

案例十三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互相辩论310

案例十四 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法庭辩论312

案例十五 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315

案例十六 法庭有权对违犯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予以司法处分317

案例十七 在法庭审判中审判长起主导作用319

案例十八 合议庭评议后应依法作出判决322

案例十九 宣告判决应依法进行323

案例二十 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延期审理326

案例二十一 一审公诉案件应在法定期限内审结328

案例二十二 法庭审理违反诉讼程序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提出纠正意见330

案例二十三 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法院直接起诉332

案例二十四 法院对自诉案件审查后应依法处理335

案例二十五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338

案例二十六 多数自诉案件依法可以调解与自行和解339

案例二十七 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依法提起反诉342

案例二十八 人民法院不能将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合并审理344

案例二十九 某些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346

案例三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依法保障被告人诉讼的权利348

案例三十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应依法进行350

案例三十二 调解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不能再改判352

案例三十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判决35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57

案例一 上诉权主体的广泛性357

案例二 公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上诉权360

案例三 人民检察院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362

案例四 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365

案例五 一审判决已过法定期限未上诉、抗诉方能生效367

案例六 书面或口头上诉均有效368

案例七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371

案例八 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到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开庭审理二审案件373

案例九 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实行全面审查的原则376

案例十 人民检察院对二审案件应依法出庭支持公诉378

案例十一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可以撤回抗诉380

案例十三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发回重审382

案例十二 上诉、抗诉案件经审理后应分别情形作出处理382

案例十四 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其判决可以上诉、抗诉385

案例十五 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二审案件应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388

案例十六 二审撤销缓刑改判实刑也是加刑389

案例十七 二审人民法院将一审判决数罪改为一罪的应相应减少宣告刑391

案例十八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得加重未上诉被告人刑罚393

案例十九 上诉不加刑包括不得添加或加重附加刑395

案例二十 二审人民法院不得通过发回重审而加重被告人刑罚397

案例二十一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399

案例二十二 上诉案件在二审期间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发回重审401

案例二十三 二审案件不适用人民陪审制度403

案例二十四 司法机关对没收的赃款赃物应依法处理404

案例二十五 应正确审理二审自诉案件40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409

案例一 死刑判决应经核准方能生效409

案例二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10

案例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由高级法院核准413

案例四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提审被告人41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418

案例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申诉权418

案例二 已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再审420

案例三 院长发现本院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423

案例四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的生效判决425

案例五 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抗诉427

案例六 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再审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429

第四编执行432

案例一 同一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432

案例二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434

案例三 判决未生效不能交付执行437

案例四 宣判时被告人表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表示不抗诉的,也不能立即交付执行439

案例五 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前可改用取保候审440

案例六 宣告无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应当立即执行442

案例七 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444

案例八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在7日内交付执行446

案例九 执行死刑不应示众448

案例十 死缓判决在缓期执行期间被告人没有故意犯罪的应予减刑449

案例十一 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的执行死刑450

案例十二 死刑交付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停止执行死刑452

案例十三 羁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妇女不得执行死刑455

案例十四 死刑的恢复执行457

案例十五 死缓犯缓期执行期满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先减刑459

案例十六 谁执行谁负责通知犯人家属462

案例十七 有期徒刑犯由公安机关押送监狱执行刑罚464

案例十八 有期徒刑犯余刑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466

案例十九 有期徒刑犯不能交原工作单位执行467

案例二十 应在监狱执行的罪犯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可暂予监外执行469

案例二十一 人民法院对正在怀孕的女犯可宣告暂予监外执行471

案例二十二 拘役犯的执行472

案例二十三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473

案例二十四 管制的执行475

案例二十五 缓刑的执行476

案例二十六 缓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478

案例二十七 没收财产的执行479

案例二十八 罚金的减免480

案例二十九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处理481

案例三十 服刑期间漏罪的处理483

案例三十一 服刑期间对罪犯的减刑484

案例三十二 对罪犯的假释486

案例三十三 对服刑犯申诉的处理488

案例三十四 对服刑犯的无理申诉应予驳回490

案例三十五 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执行活动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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