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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脱逃罪16

第二章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21

一、走私罪(见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22

二、投机倒把罪22

三、盗窃罪31

四、贩毒罪(见关于禁毒的决定)41

五、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42

六、受贿罪(见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49

七、徇私舞弊罪49

八、窝藏罪56

九、包庇罪61

十、伪证罪67

十一、妨害公务罪73

十二、报复陷害罪81

十三、玩忽职守罪88

十四、私放罪犯罪97

第三章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04

一、流氓罪105

二、故意伤害罪114

三、拐卖人口罪121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27

五、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31

六、组织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134

七、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罪140

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见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43

九、强迫妇女卖淫罪(见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143

十、传授犯罪方法罪144

第四章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150

一、走私罪151

二、逃汇套汇罪161

第五章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167

一、贪污罪167

二、挪用公款罪175

三、受贿罪180

四、行贿罪188

五、非法所得罪194

第六章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罪205

六、隐瞒不报境外存款罪209

第七章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补充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213

一、侮辱国旗罪220

第八章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220

二、侮辱国徽罪227

第九章关于禁毒的决定233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36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246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251

四、窝藏毒品罪256

五、窝藏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罪259

六、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罪264

七、走私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罪268

八、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273

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79

十、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284

十一、非法提供毒品罪289

十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罪295

第十章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00

一、走私淫秽物品罪(见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301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301

三、为出版淫秽书刊提供书号罪307

四、传播淫秽物品罪311

五、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315

六、利用淫秽物品进行流氓活动罪(见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22

七、利用淫秽物品传授犯罪方法罪(见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22

第十一章 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324

第十二章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330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331

二、绑架妇女、儿童罪339

三、偷盗婴幼儿罪345

四、绑架勒赎罪349

五、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355

六、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61

七、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367

女、儿童罪367

第十三章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374

一、组织卖淫罪374

二、强迫他人卖淫罪380

三、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罪385

四、介绍他人卖淫罪391

五、故意传播性病罪394

附刑法及其修改和补充规定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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