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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执行党的纪律的方针是什么?1

(二) 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时候,一般地应该经过一些什么手续?要注意一些什么问题?2

(三) 留党察看处分的期限规定多长?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后,他的党员权利和义务有些什么变化?留党察看期满后如何处理?4

(四) 党章规定的“党员被留党察看,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应当怎样执行?留党察看期满以后,可不可以延长留党察看的时间?4

(五) 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处分应该从什么时候算起?5

(六) 由其他处分改为留党察看处分,留党察看的时间应当从什么时候算起?5

(七)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以后,能不能提前恢复他的党员权利?5

(八) 延长党员的留党察看处分,由哪里批准?5

(九) 对党章中关于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应当怎样解释和怎样执行?5

(十) 党员犯了错误,应该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的处分,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就调动了工作,以后处理的时候,应该撤消他原来的党内职务,还是撤消他现任的党内职务?6

(十一) 预备党员犯了错误,应该如何处理?7

(十二) 预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需要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由谁负责处理?7

(十三) 共产党员违犯了国家的法律、法令、受到国家的刑事处分,党内应该如何处理?7

(十四) 拘留处分是不是刑事处分,受这种处分的党员是否都要开除党籍8

(十五) 党的监察委员会发现党员有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是不是可以建议司法机关给予刑事处分?8

(十九) 党员干部受到撤消党内工作职务处分以后,是否要降职使用?9

(十八) 对于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支部作出开除其党籍的决定,是否也必须经过上级党的组织批准以后才能生效?9

(十六) 共产党员受到行政上开除处分的,党内应该如何处理?9

(十七)对于丧失革命意志,不起共产党员作用的人应该如何处理?9

(二○) 一个党员犯了错误,支部大会在表决给予他党的纪律处分的时候,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10

(二一)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满,支部大会在表决是否恢复他的党员权利的时候,他本人有没有表决权?10

(二二) 党的地方委员会、市辖区委,县辖区委和基层党委的委员、候补委员犯了错误,需要给予撤消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时候,如何履行决定和批准手续?10

(二三) 县以上的党代表大会的代表犯了错误,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时候,应当如何履行批准手续?11

(二四) 经过地方各级党代表大会决定党员纪律处分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经过上级党委批准?11

(二五) 在一个案件中如果同时需要给几个职务高低不同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时候,应该如何办理批准手续?11

(二八) 对于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应当由谁负责?12

(二九) 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要交给受处分的本人保存一份?12

(二七) 党员化名或匿名控告,是否违反组织原则?12

(二六) 经过检查的案件,不涉及党的纪律处分的,是否也作出书面结论?12

(三○) 党章二十三条关于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规定中,有“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的任务,此点应该如何理解?13

(三一) 党章第十四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形下,支部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予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形”应作何解释?13

(三二) 党员对于自己受到的党的纪律处分不服,是否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申诉?14

(三三) 有关处分党员的档案材料应该由哪里保存?被处分的党员调动工作时,对他的纪律处分的材料是否应该随本人工作调动而转移?14

(三四) 受过党的纪律处分的党员,以后在填写党员干部登记表的时候,是否应该将受处分的情况在表上填写?15

(三五) 党员被开除党籍后,是否可以重新入党?15

(三六) 党员和反革命分子、未经改造的地主分子、资本家或有严重反革命嫌疑的人恋爱、结婚,党的组织该不该管?如果要管,该怎样管?有的党员不听党组织的劝告,硬要和上述对象结婚,算不算违反党的纪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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