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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说1

一 刑法之意义及范围1

二 国家何以有刑罚权2

第二章刑法之效力2

一 刑法不许比附援引之理由3

二 刑法不溯既住之原则及例外4

三 旧法施行时之犯罪至新法施行而始发觉应依何法处断4

四 试述刑法効力所及之范围6

五 行为地与结果地有一不属于本国者应否以国内犯罪论8

六 对于本国领域外的本国船舰内之犯罪适用本国刑法其理由何在9

七 已受外国确定裁判之行为应否仍依本国刑法处断10

八 刑法总则与其他法令之关系11

第三章刑罚之种类12

一 试述刑罚之目的及其方法12

二 有期徒刑废去等级制以年月规定之理由12

三 自由刑不得易科罚金之理由14

四 刑法就褫夺公权废去一部褫夺明定有期褫夺之权限其理由何在16

第四章亲属计算法及伤害之论述18

一 亲属范围不以服制图为准而用亲等计算法其理由何在18

二 刑法废笃疾废疾改称重伤伤害之理由20

第五章刑事责任及刑之减免21

一 何谓犯罪试详言之22

二 犯罪之要素如何23

三 刑罚法令中之规定学理上可区别为几种24

四 何者可为犯罪之主体25

五 何谓犯罪之客体27

六 何谓犯罪行为28

七 何谓行为29

八 行为与所为之区别30

九 何谓犯罪之手叚31

十 试说明行为与因果关系31

十一 何谓因果关系之中断33

十二 不作为于如何场合始负法律上之责任耶34

十三 何谓有责行为35

十四 何者为无责任能力36

十五 刑法对于幼者之规定若何37

十六 瘖哑人犯罪不得免责之理由39

十七 心神丧失与心神耗弱之区别41

十八 何谓犯意41

十九 犯意之要件若何43

二十 犯意之确定不确定与犯意之有无条件其区别若何44

二十一 犯意与远因之区别及刑罚注意远因之理由45

二十二 何谓过失47

二十三 不注意之标准若何47

二十四 因发生一定之结果而加重其刑者若其结果不能预见时不得加重其理由何在49

二十五 何者为依法令之行为50

二十六 正当防卫行为及其限度51

二十七 对于直系尊亲属亦可行使正当防卫权乎52

二十八 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之不法侵害有正当防卫权乎53

二十九 紧急避难行为及其限度54

三十 有特别义务之人得为紧急避难行为否乎56

三十一 正当防卫行为与紧急避难行为之区别若何57

三十二 过失行为之责任若何59

三十三 过失犯罪之加重责任60

三十四 犯意之状态可别为几种60

三十五 何者为确定犯意何者为不确定犯意试举例以明之62

三十六 试举事前犯意与事后犯意之实例63

三十七 作为犯意与不作为犯意之实例63

三十八 无条件犯意与条件附犯意之实例64

三十九 预谋犯意与单纯犯意之实例65

四十 犯罪行为之阶级若何65

四十一 阴谋须具何种要件67

四十二 着手与预备之界限若何68

第六章未遂罪70

一 犯罪已实行而不发生结果者其种类若何70

二 未遂之定义71

三 未遂犯之要件72

四 未遂犯之种别及其实例73

五 未遂犯之处分若何74

六 中止之观念75

七 中止之要件76

八 中止之种别及其实例76

九 中止犯之处分若何77

十 中止犯与未遂犯之异点何在79

十一 中止犯得减免之理由79

十二 不能犯之观念80

十三 不能犯与未遂犯之区别81

十四 不能犯应处罚否耶84

第七章共犯85

一 共犯之观念85

二 共犯与同时犯之异点何在试举例以明之87

三 共犯与事后共犯之异点何在试举例以明之87

四 共犯之种别及其实例88

五 犯罪有以一定身分为要件者苟无其身分得为此犯罪之共犯否91

六 因一定身分而刑有重轻或免除时无身分者共犯其罪当如何处罚乎93

七 试详论共犯之责任94

八 共犯与过失之关系96

九 共同正犯之观念97

十 加功之意思得存在于片面否100

十一 分担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行为以上得为共同正犯否100

十二 于实施犯罪行为之际为直接及重要之帮助系共同正犯抑系从犯101

十三 共同正犯与从犯之区别若何103

十三 教唆之观念及其要件104

十五 试述教唆犯之处分105

十六 实行与教唆不同教唆者之责任若何106

十七 从犯之处分若何107

第八章教合论罪108

一 教合论罪之范围若何108

二 类似数罪而不可谓之数罪其情形若何110

三 一行为而犯数罪之实例及从一重处断之理由111

四 以犯一罪之方法或其结果而犯他项罪名者应如何处罚112

五 从一重处断时适用法律之标准若何114

六 试述教合论罪之处分115

第九章累犯118

一 累犯罪之观念118

二 累犯罪之处分若何120

第十章刑之酌科121

一 科刑之标准若何121

第十一章缓刑125

一 罚金得宣告缓刑否125

二 宣告缓刑于期满后未经撤销者犯人所处之地位若何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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