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讲义 第1集 第28册 商法商行为》求取 ⇩

第一部总论1

第一章商行为之意义1

第一节绝对的商行为3

第一款 以得利益而让渡之意思之物及以有价证券之有偿取得为目的之法律行为3

第二款 因第一款之商行为而取得之物及以有价证券之让渡为目的之法律行为5

第三款 自他人取得之动产及有价证券之供给之供给契约6

第四款 因第三款之商行为而以因履行债务之有偿取得为目的法律行为6

第五款 在取引所之取引8

第六款 关于商业证券之法律行为9

第二节相对的商行为9

第一款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有偿取得或以赁借及其取得与已为赁借者之赁贷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0

第一项 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有偿取得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0

第二项 以赁贷之意思之物之赁借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1

第三项 以因第一项或第二项之法律行为而取得及赁借者之货贷为目的之法律行为12

第二款 为他人为制造及加工之法律行为13

第三款 电气及瓦斯之供给之法律行为13

第四款 运送之法律行为14

第五款 作业或劳务之请负14

第六款出版印刷及撮影之法律行为15

第七款 以客之来集为目的之场屋之取引15

第八款 银行取引15

第九款 保险行为17

第十款 寄讬18

第十一款 仲立及取次之法律行为18

第十二款 商行为代理之引受18

第二节 附属的商行为19

第二章 商行为之当事者19

第三章商行为之成立23

第一节商行为契约之成立23

第一款契约之申込23

第一项 申込之效力23

第二项 申込之拒绝24

第三项 与申込同时所受取之物品之保管25

第四项 法定申込25

第二款契约之承诺26

第一项 承诺期间26

第二项法定承诺27

第二节指图证券之裹书之成立27

第一款 普通裹书之成立28

第二款 白地裹书之成立28

第四章商行为之效力29

第一节 一般商行为之效力29

第一款债权之目的29

第一项利息29

第二项 报酬31

第二款债权之履行31

第一项 履行之场所32

第二项 履行之时间35

第三项履行之请求35

第四项 履行之迟滞37

第三款 债权之情形37

第四款债权之担保39

第一项 留置权39

第二项 质权40

第五款 债权之消灭41

第二节特殊商行为之效力42

第一款 指图证券之裹书之效力42

第一款寄讬引受之效力43

第五章商行为之代理及委任43

第一节商行为之代理44

第一款 代理权之效力44

第二款 代理权之消灭45

第二节商行为之委任46

第一款 委任之效力46

第二款 委任之终了47

第二部卖买49

第一章卖买之效力49

第一节买主之权利49

第一款使引渡目的物之时期49

第二款 应使引渡之物品49

第二节 目的物受取之迟滞54

第三节 卖主之权利55

第二章卖买之解除56

第一节 解除权行使之方法56

第二节 解除权行使之效果56

第三部交互计算契约59

第一章 交互计算契约之意义59

第二章 交互计算契约之当事者60

第三章交互计算契约之效力60

第一节 可为相杀之期间60

第二节交互计算之组入61

第三节 交互计算之除去63

第四节 交互计算之闭锁63

第五节 交互计算之承认64

第四章交互计算契约之解除65

第四部匿名组合契约67

第一章 匿名组合契约之意义67

第二章 匿名组合契约之当事者68

第三章匿名组合契约之效力68

第一节匿名组合之成立68

第二节匿名组合员之出资69

第一款出资之目的69

第二款出资之归属69

第三节 利益之分配69

第四节检查及阅览70

第一款检查71

第一项 定时检查71

第二项 临时检查71

第二款 阅览72

第五节 营业者之法律行为72

第四章匿名组合契约之终了73

第一节终了之事由73

第一款 匿名组合契约之解除73

第二款 存续期间之满了74

第三款 以匿名组合契约而定之终了事由之发生74

第四款 匿名组合目的事业之成功或其成功之不能74

第五款 营业者之死亡及禁治产75

第六款 营业者或匿名组合员之破产及家资分散75

第二节终了之效力76

第一款 匿名组合之消灭76

第二款 出资价额之返还76

第五部仲立契约79

第一章 仲立契约之意义79

第二章仲立契约之当事者80

第一节媒介法律行为者80

第二节 媒介法律行为之当事者81

第三章仲立契约之效力82

第一节商行为之法律行为之媒介82

第一款 明确为媒介之法律行为82

第二款 关于所媒介之法律行为之给付84

第三款 履行已为媒介之法律行为之债务85

第四款 保管因媒介之法律行为所受取之见本85

第二节 报酬之支拂85

第六部取次契约87

第一章 取次契约之意义87

第二章 取次契约之种类89

第三章 取次契约之当事者91

第四章取次契约之效力92

第一节被取次人之权利92

第一款使处理委任事务之权利93

第一项 取次行为之当事者95

第二项 取次行为之代理及再取次97

第三项 取次行为之效力99

第二款 使为报告及通知之权利104

第三款 使引渡物品之权利105

第四款 受权利移转之权利107

第五款 使履行债务之权利107

第六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109

第七款 取次人权利之移转111

第八款 被取次人权利之消灭112

第二节取次人之权利113

第一款 受报酬之权利114

第二款 受费用辨济之权利115

第三款 使辨济债务之权利117

第四款 使供担保之权利117

第五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118

第六款 留置权118

第七款 取次人权利之行使119

第八款 取次人权利之移转119

第九款取次人权利之消灭120

第五章取次契约之终了120

第一节终了之事由120

第一款 取次契约之解除120

第二款 取次人之死亡121

第三款 取次人之破产及家资分散121

第四款 取次人受禁治产之宣告121

第五款 被取次人之破产及家资分散122

第二节终了之效力122

第七部运送契约125

第一章 运送契约之意义125

第二章 运送契约之种类128

第三章 运送契约之当事者129

第四章运送契约之效力131

第一节委讬者之权利131

第一款使为运送之权利132

第一项 使著手于运送之权利132

第二项 使实行运送之权利138

第三项 使终了运送之权利139

第四项 为运送之指图之权利146

第二款使赔偿损害之权利147

第一项使赔偿物品之损害之权利147

第二项 使赔偿旅客之损害之权利150

第三项物品及旅客之共通规定151

第三款 使交付运送契约书之权利151

第四款 使交付运送证券之权利152

第五款 委讬者权利之移转153

第六款 委讬者权利之消灭154

第二节运送者之权利154

第一款 受运送赁之权利156

第二款 受报酬之权利160

第三款关于费用之权利160

第一项 受费用支拂之权利160

第二项 使负担费用之权利162

第四款 受立替金支拂之权利162

第五款 受因同海损救 及救助应负担之金额之支拂之权利163

第六款 使赔偿损害之权利164

第七款 使供担保之权利164

第八款 留置权及先取特权165

第九款 使交付运送契约书之权利166

第十款 使交付运送状之权利167

第十一款 使交付船荷证券謄本之权利168

第十二款 使交付运送必要之书类之权利168

第十三款 运送者权利之行使168

第十四款 运送者权利之移转169

第十五款 运送者权利之消灭170

第五章运送契约之终了170

第一节运送品之灭失171

第二节 船舶之沈没与修缮不能及捕获171

第三节 契约之解除171

第八部以客之来集为目的之场屋之取引175

第一章寄讬物之责任175

第二章携带物之责任176

第三章 责任之消灭时效176

第九部仓库寄讬契约179

第一章 仓库寄讬契约之意义179

第二章 仓库寄讬契约之当事者179

第三章仓库寄讬契约之效力179

第一节寄讬物之保管及返还之权利义务180

第一款 寄讬物保管之权利义务180

第二款 寄讬物返还之权利义务182

第二节报酬及费用之权利义务184

第一款 报酬之权利义务184

第二款费用之权利义务186

第三节 仓库寄讬证券之交付之权利义务187

第四节 损害赔偿之权利义务188

第五节 权利义务之消灭189

第十部保险行为194

第一章损害保险契约194

第一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意义194

第二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种类198

第三节 损害保险契约之当事者199

第四节损害保险契约之效力200

第一款关于保险料之权利之义务201

第一项 关于保险料之支拂之权利义务202

第二项 关于保险料之积立之权利义务204

第三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目的205

第四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发生205

第五项 损害填补义务之消灭206

第三款委付之权利义务226

第一项 委付权之发生227

第二项 委付权之行使231

第二项 委付权之消灭235

第四款 损害防止之权利义务236

第五款费用负担之权利义务236

第一项 损害防止费用之负担之权利义务236

第二项 损害额计算费用之负担之权利义务237

第六款担保之权利义务238

第一项关于担保保险者之权利238

第二项 关于担保保险契约者之权利238

第七款通知之权利义务239

第一项 船舶之名称及国籍之通知之权利义务239

第二项 危险之变更及增加之通知之权利义务239

第三项 损害发生通知之权利义务240

第八款 保险证券之权利义务241

第五节损害保险契约之失效243

第一款失效之事由243

第一项 危险最著之变更及变更244

第二项 航海之变更248

第三项 通知之懈怠249

第二款 失效之结果251

第六节损害保险契约之解除251

第三款 解除权之发生252

第二款解除权之行使254

第一项 行使之方法254

第二项 行使之效力255

第三款 解除权之消灭257

第七节损害保险契约之无效258

第一款无效之事由258

第一项 被保险利益之欠缺258

第二项 知情263

第三项 不告264

第四项 虚陈266

第二款 无效之结果266

第二章生命保险契约267

第一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意义267

第二节 生命保险契约之当事者270

第三节生命保险契约之效力271

第一款保险料之权利义务271

第一项 保险料支拂之权利义务271

第二项 保险料积立之权利义务274

第二款保险金之权利义务274

第一项 受取保险金者274

第二项 支拂保险金者279

第三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目的279

第四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发生282

第五项 保险金支拂义务之消灭283

第三款积立金之权利义务284

第一项 应受积立金之拂戾者285

第二项 积立金拂戾义务之目的285

第三项 积立金拂戾义务之发生286

第四款关于担保之权利义务287

第一项 关于担保保险者之权利288

第五款通知之权利义务289

第一项 危险之变更及增加之通知之权利义务289

第二项 被保险者之死亡通知之权利义务291

第六款 保险证券之权利义务291

第四节生命保险契约之失效294

第一款失效之事由294

第一项 危险最著之变更及增加295

第二项 通知之懈怠295

第二款 失效之结果299

第五节生命保险契约之解除299

第一款 解除权之发生299

第二款解除权之行使300

第一项 行使之方法301

第二项 行使之效力301

第三款 解除权之消灭304

第六节生命保险契约之无効304

第一款无效之事由305

第一项 知情305

第二项不告305

第三项 虚陈307

第二款 无效之结果307

第三章 相互保险行为307

第十一部运送证券之行为309

第一章运送证券之意义309

第二章运送证券之振出309

第一节 振出之成立311

第二节 振出之效力314

第三章 运送证劵之裹书316

第四章 运送证券之履行317

第十二部关于仓库寄讬证券之行为325

第一章仓库寄讬证券之意义325

第二章仓库寄讬证券之振出325

第一节 振出之成立328

第二节 振出之效力330

第三章仓库寄讬证券之裹书332

第一节 预证券及质入证券之裹书333

第二节质入证券之裹书333

第一款质入证券之质入裹书333

第一项 第一之质入裹书333

第二项 第二以下之质入裹书335

第二款 质入证券之让渡里书336

第三节 预证券之裹书336

第四章仓库寄讬证书之履行337

第一节 寄讬物之返还337

第二节 寄讬物之竞卖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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