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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类官规1

第一章官等俸给1

高等官官等俸给令1

得为奏任之诸官6

秘书官官等之初叙及升叙6

判任官俸给令6

技术官俸给令7

在一定时间外服业之技手日所给与之额7

应外国政府招聘之官吏7

官制及俸给令改正时支发俸给之法8

文官俸给支发细则8

支发佣员俸给及其他诸手当之法9

枢密院议长副议长顾问官并书记官长书记官年俸9

内大臣及内大臣秘书官宫中顾问官之俸给9

侍从职干事俸给9

皇族职员官等俸给9

侍医俸给10

帝国博物馆帝国京都及奈良博物馆书记之官等俸给10

帝国各博物馆技手之官等俸给10

在外公馆职员之官等令10

支发通译官及通译生之俸给与旅费之法11

警察监狱学校职员之俸给令11

警察监狱学校通译官之官等俸给11

神宫司厅职官之官等俸给11

神部署职员俸给之支发规则11

官国币社神职之俸给规则12

传染病研究所职员之官等俸给13

税关监吏之俸给13

陆军武官之官等表13

陆军给与令15

屯田兵给与令25

驻外国之陆军武官给与令32

驻札清国之陆军部队给与令33

陆军所属之特别文官俸给令33

附于驻外公使馆之陆军武官俸给令34

海军武官阶级表35

海军给与令36

海军特设船舶中乘员之航海加俸54

主理录事俸给54

判事检事之官等俸给令54

裁判所书记长之官等57

裁判所书记长书记之定员及俸给令57

帝国大学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57

东京帝国大学农科大学附属台湾演习林在勤职员之支给加俸59

文部省所直辖之诸学校中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59

府县官立师范学校长之任命及俸给令60

师范学校教谕助教谕训导及书记之俸额60

帝国图书馆高等官之官等俸给令61

公立中学校高等女学校专门学校职员之名称待遇及任免61

公立学校职员等级配当之件61

公立学校职员俸给令62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长及教员之名称待遇65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之教员俸给令65

市町村所立小学校教员之加俸令66

地方测候所职员之条件67

道厅府县郡市之农事试验场工业试验场水产试验场农事讲习所工业讲习所水产讲习所种畜场之职员并农事巡回教师工业巡回教师林业巡回教师水产巡回教师等所有名称待遇任免及官等官级配当之件68

通信手补用铁道书记与看守航路标识之俸给及三等邮便电信局长三等邮便局长三等电信局长之手当70

商船学校职员之俸给71

在亲补职者及会计检查院长之待遇72

会计检查院高等官之年俸72

行政裁判所长官之待遇73

行政裁判所长官并评定官之年俸73

待遇贵族院及众议院之守卫73

贵族院众议院守卫定员及俸给令73

台湾总督府之职员官等俸给令74

台湾总督府职员加俸之支给规则79

台湾总督府之奏任文官转任于他官厅或再任者之官等79

台湾总督府之判任官转他官厅或再任者之俸给79

关待命外交官兼任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文官时之俸给80

台湾总督补用警部之俸给令80

台湾总督府之巡查看守援用巡查看守之俸给80

待遇台湾总督府之补用巡查80

台湾总督府补用巡查之俸给令81

台湾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与练习所练习生之俸给81

台湾总督府附于陆军慕僚之佐尉官兼任台湾土地临时调查局高等文官者之俸给81

台湾总督府税关监吏之俸给81

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员之官等俸给及定员令82

支发台湾总督府法院判任通译俸给之件83

台湾总督府使用嘱托员雇员及技师技手支发俸给之法83

台湾盐务局职员之官等俸给令83

台湾樟脑局职员之官等俸给令83

临时台湾敷设铁道部职员之官等俸给令84

警视厅高等官俸给令84

据警视厅高等官俸给令而定警察署长俸给区别85

警视厅警部消防士消防机关士监狱书记看守长之俸给85

警视厅北海道厅府县及监狱判任官支发低额之俸给85

待遇巡查看守86

巡查看守俸给令86

女监取缔与押丁之俸给87

北海道厅高等官俸给令87

北海道厅府县视学官之俸给88

地方视学之俸给88

视学之俸级89

地方高等官俸给令89

港务部高等官俸给令90

冲绳县宫古岛司及八重山岛司之俸给额90

岛屿之不行町村制者其户长以下之给资旅费并浦役场费90

户长之身分取扱及俸给支发之法90

待遇伊豆七岛地役人及名主90

典狱俸给令90

森林主事之俸给91

不受初叙官等制限之高等文官转其他高等文官时之官等91

第二章试验91

文官试验规则91

文官高等试验规则93

外交官及领事官之试验规则95

外交官及领事官试验规则之施行细则96

公使馆书记生及领事馆书记生之试验规则98

登用试补理事之试验规则100

试补理事出愿并实务修习及实务修习试验规则103

登用试补主理之试验规则104

试补主理出愿并实务修习及实务修习试验规则107

采用海军少主计候补生之试验规则108

采用海军水路少技士候补生之试验规则109

采用海军少军医候补生及海军少药剂士候补生之试验规则111

望楼长及望楼手之试验规则113

任用海军笔记之试验规则116

登用判事检事之试验规则117

登用裁判所书记之试验规则120

登用执达吏之规则122

递信省补用铁道书记补用邮便电信书记补用邮便为替贮金书记之试验规则124

北海道厅铁道书记之试验规则128

郡区长暂据内务大臣所指定科目之试验128

郡区长之试验条规129

第三章任用附补充进级分限129

第一款任用129

文官任用令129

文官试补及见习之规程130

外交官领事官书记生之任用令131

外交官领事官及贸易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32

任用通译官及通译生132

通译官之任用为外交官或领事官132

领事官特别任用令之适用于通译生132

在勤清国及朝鲜国之警部特别任用令132

官国币社及神部署之神职任用令133

税务监督局事务官及税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34

税务官属之特别任用135

税关补用事务官并监视及监吏之特别任用令135

专卖局之使用临时雇员136

临时整理冲绳县土地事务局书记之任用及俸给136

海陆军将校于相当之官交互转任136

千住制绒所长之特别任用令136

理事主理之任用令136

遇战时或事变而任用之理事或主理137

录事之任用令137

上等计手之任用138

陆军通译官之特别任用138

陆军补用监督之为监督讲习生138

陆地测量官之任用规则138

陆军监狱官之特别任用令138

任用陆军监狱长及书记看守长139

采用陆军监狱看守之规则139

采用陆军警守之规程140

陆军准士官下士采用为文官之规则140

陆军准士官下士采用为文官之细则141

望楼长望楼守之任用令142

海军笔记之任用令143

海军准士官下士之任用进级条例143

海陆军准士官并服役期满下士之用为判任文官145

海军监狱官之特别任用令145

裁判所书记长之特别任用145

帝国大学舍监之特别任用145

文部省直辖诸学校校长与生徒监之特别任用146

任用文部省视学官图书审查官146

视学官及视学之特别任用令146

任用帝国图书官长司书官及司书146

府县所立师范学校长之特别任用令147

任用制铁所事务官及书记147

候补营林主事及森林监守之任用令147

候补营林主事及森林监守特别任用规则148

任用海事局长149

任用铁道事务官150

递信事务官通信事务官候补通信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50

任用三等邮便局长150

三等邮便局长之采用规则150

北海道厅管下三等邮便局长采用之法151

采用三等邮便局长时郡区长户长处办之法151

采用三等邮便局长之手续151

三等电信局长之选任及手当法151

任用东京邮便电信学校卒业生151

任用商船学校长及学生监151

任用会计检查官之资格152

贵族院众议院守卫长及守卫班长之特别任用法152

台湾总督府事务官之特别任用152

任用台湾总督府判任职员152

台湾总督府附于海军幕僚海军判任文官任用及俸给等152

台湾总督府于海军幕僚之判任文官转任或转勤152

任用台湾总督府警部长及其他职员152

据明治二十九年敕令第百三号而任用之文官惟得转任于同一官职153

台湾总督府警视之特别任用令153

台湾总督府警部候补警部之特别任用令153

台湾总督府监狱监吏之特别任用154

任用台湾总督府警察官及司狱官练习之舍监154

台湾总督府海港检疫官之特别任用154

临时台湾基隆筑港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54

任用台湾土地调查局之职员155

台湾总督府专卖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55

台湾总督府税关事务官税关监视官之特别任用令155

台湾总督府税关属职之特别任用令155

任用台湾总督府法院检察官155

台湾总督府师范学校长之特别任用156

任用台湾总督府之国语学校长156

任用台湾总督府国语学校之舍监156

台湾樟脑局事务官之特别任用156

台湾总督府铁道部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56

台湾总督府通信事务官候补通信事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56

台湾总督府通信书记候补通信书记之特别任用令157

台湾总督府地方职员之特别任用令157

恒春办务署主记之任用为恒春厅属157

警视之特别任用157

警视厅北海道厅府县税务监督局税务署专卖局及集治判任官月俸未满十五圆者之特别任用157

北海道厅支厅长之特别任用令158

北海道厅譒译生之特别任用158

任用北海道铁道部铁道事务官158

北海道厅铁道书记之特别任用158

府县参事官及典狱之特别任用令158

港务部职员之特别任用令158

任用郡区长159

郡区长府县参事官之特别任用159

警部监狱书记看守长之特别任用令159

采用巡查规则159

采用看守规则161

巡查看守之考试规程163

巡查之教习概则164

看守之教习规则164

施行地方官官制中之郡视学规定时任用郡视学之件165

公立学校职员教官及其他从事教育之文官间转任之件165

任用外务通译生为外务书记生165

烟草专卖局职员之特别任用令166

任用临时烟草制造准备局之事务官167

樟脑事务局职员之特别任用令167

典狱及看守长之特别任用令167

看守之考试规程168

森林主事之特别任用规则168

候补铁道书记通信手之特别任用令170

在外各地为邮便局长之通信事务官任用法171

台湾总督府防疫事务害之特别任用令171

台湾总督府税务官之特别任用令171

第二款补充171

陆军补充条例171

陆军补充条例第七条所应指定之学校191

陆军宪兵科豫备役士官之补充193

关于卫戍病院附属卫生部员并官衙学校附属兽医之补充193

陆军诸部团队官衙学校中以豫备役后备役者补充之身分取扱193

动员时陆军诸官衙学校及宪兵队附属职员之补充193

海军高等武官之补充条例194

得省略采用试验而采用海军少军医候补生之府县所立医学校198

第三款 进级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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