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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籍类1

关于拟发「东北区城市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1

关于开始本市房地产总登记及办理手续的通告2

关于开办沈阳市城区房地产变更登记的通告4

为开办市区各街房地产变更登记的通告5

关于开办沈阳市市区外侨房屋土地登记的公告6

沈阳市房地籍调查测量及房地产总登记概况(内部材料)6

关于使用废置的庙宇改为学校问题的批覆7

关于所询工会组织房屋的所有权问题的批覆7

关于解决工会房屋及设备等问题8

为函转中央内务部关于机关团体借用旧公益团体财产的办理意见8

为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与期满后超过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9

产权清理类11

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1

关于各地区对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在企业中的股份时必须遵照本院指示办理11

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12

关于没收汉奸、反革命首要份子房产问题的决定12

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东北人民政府所发「没收汉奸反革命首要份子的房产的决定」第六条的解释说明13

函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的初步意见14

更正本院政政字第七十三号公函中的错误14

为函覆解放前市民购买汉奸房产的处理意见15

覆没收军阀官僚等房产处理问题17

函覆关于朝鲜人在沈房地产证件模糊无法确定产权问题同意所提意见处理19

关于房地产权清理办法提出几点意见20

沈阳市房地产代管暂行办法24

关于买卖不动产须向政府登记备案国民党反动统治发还之不动产要重新登记审查的布告24

为公布代管房地产发还处理办法25

沈阳市清理敌伪时期房地产抵押借款暂行办法25

关于限期登记八一五前后购买日本人房地产及国民党时期标卖和无价发还之房地产的公告26

房地产契税类27

契税暂行条例27

奉政务院批覆关于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条文修改的通知27

覆修改后的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合作社包括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28

为补充契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范围28

关于公布「契税暂行条例沈阳市施行细则」的布告29

关于修正「契税暂行条例沈阳市施行细则」的公告30

关于各级邮电机构在解放前购买的房地产准予免税换契的通知30

关于各地海关关产属于解放前购买者准予免税换契的通知31

关于拨交国营工厂使用的房地产应免税发契的函31

关于捐献救济的房地产可准其先行登记缓征契税的函32

关于简化地权转移手续的函32

对逾期完纳契税的处理意见33

奉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覆同意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解释和规定33

为令转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解放前已税契证处理办法34

为指示关于契税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34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关于教会房地产契税问题35

关于典当契约超过廿年者一律按买契税率征收契税的通知36

为转发政政务院核准之「关于契税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希参照执行36

关于国营企业接受外国财产中的房产应照征契税的通知37

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中作价投资的房地产以不征契税为宜希转知遵照37

关于被征购土地的群众买地课免契税问题38

关于被征购土地的农民买地课免契税问题38

关于契税工作问题的批覆(批覆新宾、北镇、辽阳县财政科)38

关于契税工作问题的批覆(批覆新金县财政科)39

覆知你市契税工作总结的一点意见39

私房管理与交易类41

为公布东北区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令41

关于修改「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告42

为解释「东北城市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43

为转发关于军队占用民房地租金办法希知照43

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的通知44

关于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付租及纳税问题的公函44

关于私人房产租赁的规定45

关于机关、企业、团体、等单位租用私人房屋一律由房地产交易所登记统一办理手续之通告46

关于公有房产和公家购买房产问题的规定46

关于机关企业购买房屋改由当地政府批准46

为规定停止在哈、沈两市购买私人房产及妥善安置被迁住户47

为成立沈阳市房地产交易所负责介绍买卖并统一印售契纸希周知47

关于各机关团体一律不准在沈购买私房的公告48

房地产买卖典当问答48

沈阳市房产交易估价试行方案(内部材料)49

沈阳市房地产典当须知54

关于工人回乡出卖土地问题54

土地类56

关于公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微用土地办法」令56

关于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中几个问题的综合答覆59

关于对国营企业、机关、部队、学校等占用市郊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或租金问题61

答覆关于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及私营企业等征用私有土地及使用国有土地交纳契税或租金的几个问题62

为颁发「东北境内飞机场管理条例希遵照执行63

关于飞机场及矿场土地问题的决定64

为转发关于「旧机场的保管和处理的几项具体规定」希饬属遵照65

为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关于核定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希遵照执行66

关于铁路留用土地办法的几点解释令67

为颁发「东北区土地暂行条例」仰各遵照执行69

关于「东北区公路占用民地拆除民房补偿暂行办法」令71

为批覆关于「公路留用土地」问题73

关于原有敌伪机场不得耕种或做为市政建设使用的公函73

为转发「对铁路系统的房屋和土地使用之规定」希遵照执行74

关于处理公粮仓库及企业公司占用铁路土地问题75

关于统一规定军事设施附近之耕地使用问题76

为函覆军事设施附近土地利用上的几个问题(覆旅大市)77

为批覆关于市内土地产权统一掌握分配(批覆本溪)77

为覆请示国家保留建设用的郊区土地及市内空地租给农民耕种的收租问题(覆鞍山)78

关于迁移电信线路所需经费分担与支报办法的通知78

为颁发「基本建设用地动迁工作方案」希各区政府及有关单位遵照执行80

关于市政建设占用地皮拆除房屋处理办法的通知82

关于调整公有宅地及摊床用地等级及租金标准的公告83

关于调整摊床市场用地等级及租金标准的通告86

关于市区公有宅地租金改按人民币计征的公告88

郊区房地产89

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89

关于处理土地改革中遗留的典当土地问题给华北各省的指示90

沈阳市农村房地产变更登记须知91

市郊集镇公有房产管理办法92

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产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93

为函覆(抚顺)市郊农村房地产买卖变动当中的几个问题94

关于工商业资本家在农村少量土地处理问题的答覆95

关于地富黑地及多留土地处理的意见95

关于解决市郊农田土地问题的决定96

公房管理类97

城市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几点经验97

为公布东北区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仰各遵照98

关于解决城市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101

为颁发公有房屋使用办法(草案)105

沈阳市市区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117

沈阳市市区公有房产出租暂行办法118

沈阳市公有房产租金暂行标准120

关于公布沈阳市保护公产暂行办法的公告127

关于军队移防、调动所空出之房屋应交还当地人民政府令128

东北区城市公房全面收租与统一调整概况128

关于公用房屋收租中两个问题的指示129

公产投资类130

为颁发「国营企业清产核资后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处理办法130

关于协助处理粮食部门产权未定资产的通知131

为公布「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132

关于修正「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的通知133

关于「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之进行步骤与办法134

为函覆国营企业占用房屋基地及其附属土地应作投资处理(覆长春)136

对执行「东北区国营企业占用地方公有房地产暂行处理方案」过程中存在问题及今后进行步骤的联合指示137

关于地方国营企业的用房折旧金缴纳问题的决定138

关于合作社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资产的指示138

关于合作社接收原敌伪官办合作社资产范围(批覆辽西省民政厅)139

关于劳改生产单位占用公有房地产应如何处理通知140

关于通知国(公)营企业办理房地产投资手续的通知140

关于撒销沈阳市国营企业房地产处理委员会并规定今后投资问题的通告141

参考资料142

工厂爆炸性、燃烧性工厂必须迁设郊外地区142

关于苏联土地房产问题142

关于苏联城市房地产管理问题解答144

把城市公有房产管理好146

对目前城市房产问题的意见146

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47

关于目前沈阳市的房租问题150

关于鞍山四次人代会解决土地房产问题决议的回信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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