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1949-1997》求取 ⇩

全国行政区划(省级)1

北京市(京)21

天津市(津)31

河北省(冀)39

山西省(晋)164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239

辽宁省(辽)321

吉林省(吉)397

黑龙江省(黑)451

上海市(沪)559

江苏省(苏)569

浙江省(浙)653

安徽省(皖)729

福建省(闽)806

江西省(赣)887

山东省(鲁)963

河南省(豫)1064

湖北省(鄂)1188

湖南省(湖)1272

广东省(粤)1366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1463

海南省(琼)1540

重庆市(渝)1547

四川省(川、蜀)1550

贵州省(黔、贵)1680

云南省(滇、云)1744

西藏自治区(藏)1846

陕西省(陕、秦)1873

甘肃省(甘、陇)1942

青海省(青)2013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20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2061

香港特别行政区(港)2117

台湾省(台)2120

附录:2123

一、已撤销的省、行署区、直辖市、地区212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统计表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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