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到恢复国民经济的和平工作时间的苏维埃国家与法权 1921-1925 1》求取 ⇩

劳动国防委员会给地方苏维埃机关的指令(草案) 列宁1

在第三次全俄粮食工作会议上的演说(一九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列宁26

关于肃清窃盗国家仓库及帮助窃盗之渎职犯罪的办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人民委员会——一九二一年六月一日)35

关于统一共和国各革命法庭(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38

关于肃清贿赂行为(人民委员会—一九二一年八月十六日)45

关于在各独立苏维埃共和国、独立的有条约关系的各苏维埃共和国、自治共和国及自治省内组织特别法院(革命法庭)之最高审判中心(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47

关于加强各地方司法机关的工作(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49

关于管理工作的指令(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二一年十二月)51

关于全俄非常委员会的决议(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二一年十二月)52

关于新经济政策及工业问题的决议(第九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二一年十二月)53

党由于恢复经济所负的当前任务(俄罗斯共产党(布)第十一次全俄会议——一九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至二十二日)54

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律制度(一九二二年) 列宁56

关于裁撤全俄非常委员会及关于搜索、扣押及逮捕规则(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二年二月六日)61

检察机关条例(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64

苏俄刑法典(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二年六月一日)69

关于实施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128

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一九二二年)129

关于修正与补充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三年二月一日)152

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修正和增订(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三年七月七日)154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条例(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160

一九二四年苏联宪法(第二次全苏联苏维埃代表大会批准)170

关于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劳动案件检察长的职权与义务(共和国一级助理检察长——一九二四年二月四日)190

关于工农检查院各机关与苏维埃司法机关及检察机关间的相互关系(司法人民委员部——一九二四年六月十二日)193

对苏联最高法院条例第六条及第七条的补充规定(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七月十四日)195

致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法院的指令(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七月十四日)197

苏俄劳动改造法典(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六日)203

关于苏俄法院组织法的补充及修正(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六日)244

苏联与各加盟共和国的法院组织原则(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246

苏联及各盟员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253

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原则(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一九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266

关于坚决施行革命法制(苏联第三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一九二五年五月二十日)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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