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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籍法3

宣统三年《户籍法》3

民国二十年《户籍法》29

民国三十五年《户籍法》67

户籍法施行细则75

二、户口清查、调查97

光绪三十四年清查户口章程97

光绪三十四年调查户口章程102

宣统元年民政部暂定京师调查户口规则110

宣统元年京师调查户口施行细则121

警察厅户口调查规则(民国四年)133

户口调查统计报告规则(民国十七年)138

清查户口暂行办法(民国十八年)141

户口调查与壮丁身家调查联系办法(民国三十四年)143

收复区实施户口清查办法(民国三十四年)145

各省市户口查记实施办法(民国三十五年)147

户口普查条例(民国三十一年)150

户口普查法(民国三十六年)154

北平市户口调查要则(民国三十六年)156

各省市县警察机关办理户口查记须知(民国三十七年)160

三、户口登记管理167

县治户口编查规则(民国四年)167

京兆各属户口编查单行规则(民国五年)173

京师警察厅呈报户籍规则(民国十六年)175

人事登记暂行条例(民国十八年)178

各省市办理户籍及人事登记实施程序(民国三十二年)181

北平市户口特别登记(民国三十六年)184

内正部审核更名姓及冠姓规则(民国三十三)186

教育部修正限制学生更名改姓办法(民国二十二年)189

姓名使用限制条例(民国三十年)190

户口异动登记暂行办法(民国二十一年)191

暂居户口登记办法(民国三十二年)193

迁徙人口登记办法(民国三十二年)196

国民身份证实施及公务员首先领发办法(民国三十五年)197

行政院关于制发国民身份证经费事项指令(民国三十五年)201

各省市户政经费概处编列原则(民国三十五年)202

四、保甲户口209

剿×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民国二十一年)209

豫、鄂、皖三省剿×总司令部颁行保甲规约样式(民国二十一年)219

“剿匪”区内各县临时清乡善后委员会组织大纲(民国二十一年)224

保甲条例(民国二十六年)227

县保甲户口编查办法(民国三十年)234

汪伪政府清乡地区各种证明发经暂行规则(1941年)238

汪伪政府清乡地区整理保甲肃清零匪暂行办法(1941年)240

汪伪政府《封锁解说》(1941年)247

五、户政机构253

省市县各级户政机构充实办法草案(民国三十三年)253

调整各市户政机构原则(民国三十五年)255

各省市户政干部人员训练办法(民国三十三年)257

内政部设置各省市户政干部人员训练班办法(民国三十五年)261

内政部人口局组织条例(民国三十六年)264

六、其他有关法规271

民法有关条文(节录)(1929)271

国籍法(民国十八年)283

国籍法施行条例(民国十八年)288

县各级组织纲要(节录)(民国二十八年)290

《县各级卫生组织大纲》(节录)292

非常时期难民移垦条例(民国二十八年)293

凭证计口授盐办法(民国三十三年)299

附:编目索引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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