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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1

第一章国际私法之意义及性质1

第一节国际私法存在之条件1

第一、内外国人民之往来频繁2

第二、外国人权利之应受保护2

第三、内外国法律之互有差异3

第四、司法权之独立自主4

第二节 国际私法之意义5

第三节 国际私法与国际法之关系11

第四节 国际私法与实体法之关系15

第二章国际私法之名称18

第一、法则区别说18

第二、法律抵触论18

第三、法规之地域限界论20

第四、外国法之适用20

第五、私国际法21

第六、国际私法22

第三章国际私法学之沿革23

第一节 古代(第十世纪以前)23

第二节 中世(十一世纪至十五世纪)25

第三节 近世(十六世纪至十九世纪初期)28

第四节最近世(自十九世纪以迄挽近)33

第一款 英美学派33

第二款 德意志学派36

第三款 意法学派41

第四款最近之学说44

第一、Jitta之学说44

第二、Pillet之学说46

第三、Zitelmann之学说47

第四章国际私法制定之沿革51

第一节国内立法之沿革51

第一款 实质上之沿革51

第二款 形式上之沿革52

第三款国际私法之系统53

第一、法意法系54

第二、德意志法系54

第三、英美法系54

第二节国际立法之沿革55

第一款 南美会议及泛美会议55

第二款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57

第五章准国际私法61

第一节 概说61

第二节异法地域发生之原因62

第一、国家之联合62

第二、国家之合并62

第三、领土之割让63

第四、租借地或委任统治地63

第五、殖民地63

第三节 异法地域与国际私法64

第四节 异法地域间之法律抵触65

第六章国际私法之研究方法及范围68

第一节国际私法之研究方法68

第一款 纯理论的研究方法68

第二款 成文法的研究方法69

第二节国际私法研究之范围71

第一、内外国私法之抵触问题71

第二、外国人之地位73

第三、国籍之抵触73

本论75

第一篇国籍及住所75

第一章总论75

第一节 国籍之意义及性质75

第二节 国籍法之基本原则77

第三节国籍法之地位80

第一、民法主义80

第二、宪法主义81

第三、单行法主义81

第二章国籍之取得83

第一节固有国籍83

第一款总论83

第一、专采血统主义者84

第二、专采出生地主义者84

第三、以血统主义为原则,出生地主义为例外者84

第四、以出生地主义为原则,血统主义为例外者85

第二款各论85

第一项 依父之血统主义之情形85

第二项 依母之血统主义之情形87

第三项依出生地主义之情形87

第一、父母均无可考者87

第二、无国籍人之子女88

第二节取得国籍89

第一款亲属法上之原因89

第一、婚姻89

第二、认领90

第三、收养91

第二款归化91

第一项 归化之意义91

第二项 归化之条件92

第三项归化之效力95

第一、归化效力发生之时期95

第二、及于归化人之妻之效力96

第三、及于归化人之子女之效力97

第四项 归化人权利之限制97

第三款国际法上之原因99

第一项 合并时之国籍取得99

第二项 征服时之国籍取得100

第三项 割让时之国籍取得100

第三章国籍之丧失106

第一节国籍丧失之原因106

第一款亲属法上之原因106

第一、婚姻106

第二、认领107

第二款 归化外国107

第二节 国籍丧失之效力108

第四章国籍之回复110

第一节国籍回复之条件110

第一、由于婚姻关系而丧失国籍者其国籍回复之条件110

第二、因归化外国而丧失国籍者其国籍回复之条件111

第二节 国籍回复之效力112

第五章国籍之抵触113

第一节积极抵触问题发生之原因113

第一款固有国籍之抵触113

第一、出生于采绝对出生地主义之国家之国籍抵触114

第二、出生于采出生地主义为原则之国家之国籍抵触114

第三、出生于以血统主义为原则之国家之国籍抵触114

第二款取得国籍之抵触115

第一、由于婚姻而生之抵触115

第二、由于认领而生之抵触116

第三、由于收养而生之抵触116

第四、由于归化而生之抵触117

第二节积极抵触问题解决之原则118

第一款 国际的解决之原则118

第二款国内的解决之原则119

第一项 内外国国籍之抵触问题120

第二项外国国籍之抵触问题120

第一、固有国籍抵触问题121

第二、取得国籍抵触问题123

第三节消极抵触问题125

第一款 消极抵触问题发生之原因125

第二款消极抵触问题之解决原则126

第一项 国际的解决之原则126

第二项 国内的解决之原则128

第四节 一国数法时之本国法130

第六章住所之抵触132

第一节 概论132

第二节住所抵触问题之解决原则135

第一款住所之积极抵触问题135

第一、内外国住所之抵触135

第二、外国住所之抵触136

第二款 住所之消极抵触问题137

第二篇外国人之地位139

第一章外国人地位之沿革139

第一期 敌视主义140

第二期 贱外主义141

第三期 排外主义141

第四期 互惠主义142

第五期 平等主义144

第二章外国人公法上之地位150

第一节个人由自权150

第一款往来居住之自由150

第一、入境之拒绝151

第二、放逐152

第三、犯人引渡152

第二款 身体之自由与居住财产之不可侵犯152

第三款 精神上之三大自由153

第四款营业之自由154

第一、工商业154

第二、矿业156

第三、渔业垦殖造林狩猎157

第四、自由职业157

第二节国家保护请求权161

第一、诉愿及行政诉讼权161

第二、民事诉讼权162

第三节 参政权163

第四节公法上之义务163

第一、一般服从之义务164

第二、兵役义务164

第三、纳税义务164

第三章外国人私法上之权利166

第一节 人格权166

第二节财产权167

第一、债权167

第二、物权167

第三、智能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168

第三节 亲属权171

第四节 继承权173

第四章外国法人174

第一节外国法人之意义174

第一、法人设立人之国籍主义176

第二、设立地主义176

第三、准据法主义177

第四、住所地主义178

(一)营业中心地说178

(二)本店所在地说179

第二节外国法人之认许181

第一、外国法人认许之意义182

第二、关于外国法人认许之主义183

第三、外国法人认许之范围186

第三节外国法人之地位187

第一、一般权利能力187

第二、特别权利能力188

第三、关于业务执行之规定189

第四节 未经认许之外国法人之地位190

第三篇法律之抵触195

第一章外国法195

第一节 外国法之意义及其性质195

第二节外国法之证明197

第一、驳回说199

第二、内国法适用说199

第三节外国法之适用与第三审上诉201

第一、未为外国法适用之判决201

第二、适用外国法而有不当之判决201

第二章外国法适用之限制204

第一节关于外国法适用限制之主义204

第一、内国法强行主义204

第二、内国法强行及法国法适用限制主义206

第三、外国法适用限制主义206

第二节 外国法适用限制之标准207

第三节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五条之意义210

第一、外国法适用之限制应认为系例外情形210

第二、外国法适用之限制必以因其适用之结果有背我国公序良俗者为限211

第三、外国法适用之限制以违反立法精神与目的之情形为限212

第三章反致法214

第一节 反致法之意义及性质214

第二节 对于反致法之非难216

第三节反致法适用之范围218

第一、须在应适用当事人之本国法时218

第二、须在当事人本国之国际私法直接反致于中国法律或转致其他外国法律或由其他外国法律间接反致中国法律时219

第四章准据法221

第一节 准据法之意义及性质221

第二节准据法之简称223

第一、本国法223

第二、住所地法224

第三、所在地法224

第四、行为地法225

第五、法院地法225

第五章 决定法律关系性质之准据法226

第四篇国际民法(大纲)231

第一章总则231

第一节权力能力231

第一、一般权利能力231

第二、特别权利能力231

第二节行为能力232

第一、概说232

第二、立法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上之原则233

第三、本国法主义之例外233

第三节禁治产234

第一、禁治产之管辖权234

第二、禁治产之原因234

第三、禁治产宣告之效力235

第四节死亡宣告236

第一、管辖权236

第二、死亡宣告之效力237

第三、在外国鲁死亡宣告之效力237

第二章239

第一节 总论239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而生之债240

第一款实质的成立要件240

第一、国际私法上之自治原则240

第二、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时240

第三、特例241

第四、本法第六条第二项之适用范围242

第二款形式的成立要件242

第一、「场所支配行为」之原则242

第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42

第三节基于非法律行为而生之债243

第一款无因管理243

第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43

第二、立法理由243

第二款 不当得利244

第三款侵权行为244

第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九条)244

第二、立法例245

第四节债之效力246

第一款当事人间之债之效力246

第一、法律行为成立之准据法与法律行为效力之准据法之关系246

第二、消灭时效247

第二款债权对于第三人之效力247

第一、债之移转之效力247

第二、立法例248

第三章物权250

第一节总论250

第一、沿革250

第二、所在地法说之理由251

第三、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51

第二节物权各论252

第一款所有权及用益物权252

第一、所有权252

第二、用益物权252

第二款担保物权252

第一、留置权252

第二、动产质权253

第三款 占有253

第四款 取得时效253

第四章亲属法255

第一节婚姻255

第一款实质的要件(成立要件)255

第一、立法例255

第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56

第二款 形式的要件(婚姻之仪式)256

第三款婚姻之效力257

第一、概说257

第二、身分上之效力257

第三、财产上之效力(夫妻财产制)258

第四款离婚259

第一、离婚之管辖权259

第二、离婚原因259

第三、离婚效力259

第二节父母子女259

第一款婚生子女259

第一、立法例260

第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60

第二款非婚生子女260

第一、要件260

第二、效力261

第三款收养261

第一、要件261

第二、效力261

第四款父母子女间之法律关系261

第一、立法例261

第二、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62

第三节监护262

第一、监护之管辖权262

第二、监护之原因263

第三、监护之效力263

第四节扶养263

第一、概说263

第二、立法例263

第三、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64

第五章继承法265

第一节继承265

第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65

第二、立法例265

第三、继承财产之移转266

第四、继承人旷缺时266

第二节遗嘱267

第一、遗嘱之成立267

第二、遗嘱之效力267

第三、遗嘱之撤销268

第四、遗嘱之方式268

附录269

国籍法269

二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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